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
现将《湖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25日
湖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相关企业诚信履约质量意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13〕636号)、《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湘交政务规〔2022〕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我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发展机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有关评价标准及方法、合同文件等对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包括基础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定、发布、调整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以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新建和改扩建),附属非公路项目永久性工程(如需移交的场外电力等)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分省、市两级,其中省级评价对象主要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其他由省交通运输厅明确纳入省级评价对象的项目从业设计企业,评价结果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适用依据;市级评价对象主要为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业设计企业,评价结果由项目所在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适用依据。
第四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评价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全省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督促指导全省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开发建设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满足省、市两级评价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监管。
(三)以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其他由省交通运输厅明确纳入省级评价项目的建设单位填报、确认的项目基本信息为基础,汇总并审核发布评价年度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参评项目及标段。
(四)组织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其他由省交通运输厅明确纳入省级评价的项目参评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发布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并将省级评价结果按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监督指导市州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省级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省公路事务中心对履约行为中的人员到位、进度管理、成果质量等扣分提出汇总复核意见,并按职责对普通国省道设计从业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二)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对履约行为中的成果质量的造价部分等扣分提出汇总意见,并按职责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设计从业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三)厅规划与项目办公室按职责对参与管理设计项目的设计企业开展投标不良行为信用评价,对履约行为中的人员到位、进度管理、成果质量等进行评价。
(四)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对相关履约行为等进行评价。
(五)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省平台的技术支持及维护,并负责对信用评价数据的安全性进行监督管理,对评价信息录入、汇总、确认等异常情形进行监控,并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
第八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项目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内普通国省道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对设计企业开展投标、履约不良行为信用评价,并负责对其他失信行为进行评价,按要求审核、汇总并公示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按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填报、确认的项目基础信息为基础,汇总并审核、评价年度内农村公路参评项目及标段。
(四)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评价对象的农村公路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在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负责本项目设计企业的相关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项目有关信用评价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及动态更新。
(二)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参评项目及标段,及时填报建设单位管理层面有关参评设计企业的投标、履约不良行为信息,及时确认省交通运输厅及行业发展机构的处罚管理记录。
(三)在项目招标中按规定应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条参评设计企业的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采集、录入、确认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并对基础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二)及时接收、查阅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推送的本企业具体评价扣分情况,有权依程序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三章评价对象及范围
第十一条评价年度内,省级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及对象一般如下:
(一)在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等建设项目投标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或在招投标阶段被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有虚假投诉举报行为的设计企业。
(二)在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中从业且符合下列要求的设计企业:
1.对仅开展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代初步设计)的项目,其设计单位评价周期为设计批复起至交工验收完成。
2.对开展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单位评价周期为初步设计批复起至施工图设计批复完成,不良行为的评价在初步设计批复当年度完成,且仅参与初步设计批复当年度信用评价;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单位的评价周期为施工图设计批复起至交工验收完成。
3.参评标段在全国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省平台中已发布为主包在建业绩的(不含专业分包)。
此类评价对象交工验收后不再评价。可参评的年度次数,累计不能超出项目合同工期所涉及的年度数(自施工图设计批复之日起计算)。
(三)建设项目在本年度内因资金或征拆等原因“停缓建”的,其设计单位不纳入本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设计企业外,评价年度内,若在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建设项目中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设计企业,均纳入评价范围及对象:
(一)不按合同要求组织进场勘测设计,或设计进度严重滞后被项目建设单位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
(二)不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交工验收或不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竣工验收的。
(三)设计文件质量差、深度不够导致征拆费用大幅增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用地红线偏位严重、用地指标超标,占用生态红线、一级水源保护地等导致无法通过环评水保要求的。
(四)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性事件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的。
(七)被省交通运输厅及行业发展机构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存在以上情形的设计企业,可由建设单位或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正常评价程序上报,也可差评后直接上报。
第十三条评价年度内,在我省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严重不良行为设计企业,纳入省级评价予以惩戒。
第四章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十四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三部分构成。具体见交通运输部《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13〕636号)中《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及我省补充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五条投标行为以公路设计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设计企业单次其他信用行为为评价单元。
设计企业的不良行为由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行业发展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评价规则、评定标准及我省补充评定标准进行扣分。
第十六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企业信用评分为100分制,各信用等级对应企业评分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第十七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采信依据为:
(一)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设计监理、设计审查单位工作中的正式文件,经设计企业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二)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发展机构的文件(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和执法文书。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对企业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
其中(一)(二)项按文件描述的不良行为发生时间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三)(四)(五)项按文件(资料)出具日期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业发展机构在印发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时,对失信行为应使用评价规则中的规范语言进行描述。设计监理和设计审查单位指出的失信行为要出具盖章版正式文件。
第十九条 评价年度内,参评企业在我省公路抢险救灾、应急保障等任务中受到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表彰的;在公路质量安全管理、诚信建设、“平安工地”、“品质工程”等年度考核工作中,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施工工艺创新等方面获得部、省及以上表彰的;获得与参评项目相关的奖项或荣誉表彰称号的,按国家级、省部级、厅级分类加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第二十条省级评价中,综合评定为AA级的公路设计企业,其参评标段合同数量和累计合同额须达到一定限额以上,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综合得分排名在全部参评企业的前30%行列。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年度承担2个及以上高速公路合同段(至少含一个主线20公里及以上的土建合同段);承担单个高速主线土建合同段40公里以上;承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3个及以上土建合同段或承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累计里程60公里以上;承担1个高速土建合同段(主线20公里及以上的土建合同段)和1个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土建合同段(20公里及以上)。
(三)当年度所有参评单元得分均大于等于85分。
(四)上一年度在我省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
第二十一条省级评价中,综合评定为A级的公路设计企业,其参评标段合同数量和累计合同额须达到一定限额以上,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综合得分排名在全部参评企业的前60%行列。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年度承担1个高速公路合同段;承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2个及以上土建合同段或承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累计里程30公里以上;
(三)当年度所有参评单元得分均大于等于75分。
(四)上一年度在我省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
第二十二条省级评价对AA级评分的公路设计企业数量实行比例控制。其中高速公路单个建设项目为控制单元(其他只有一个参评标段的独立项目可将数个项目整合为一个控制单元),最高可按50%比例控制上报AA评分且不得超过2个,普通国省道以所属市州为控制单元,以本行政区域内参评设计企业总数为控制基数,最高可按40%比例控制上报AA评分且不得超过2个。未按上述要求上报评价结果的控制单元,省平台将予以限制上报,各评价单位应在落实“管评融合、应扣尽扣”的基础上,依程序重新评价及上报。
第二十三条上一年度被评为C、D级的公路设计企业,本年度评定最高不超过B级。
第二十四条 设计企业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联合体协议书等合同文件约定的设计承包范围、合同金额独立参评,均作为AA级比例控制的计算基数。任何一家单位存在不良行为的,对联合体各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第五章信用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参评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均须按《关于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及标段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交函〔2018〕27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编码。
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在“省平台”录入并动态更新项目信息及标段信息,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督查、项目考评内容进行量化考评。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对公路设计企业上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从业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动态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直接进行定级或调降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需将投标人的不良投标行为如实记录在《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详见附件3)上,该表在评标结果报送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时一并上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3次,具体为第一、二季度评价(Ⅰ次评价)、第三季度评价(Ⅱ次评价)、第四季度评价(Ⅲ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价对象。
对评价年度内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相应季度的履约行为评价,无异常情况的后续季度可不再开展履约行为评价。
第三十条 省级评价中,涉及基础信息录入(含项目基本信息、合同文件、检查处罚扣分信息等)弄虚作假、不按时提交相关数据及资料,违背行业管理规定的设计企业,一律严格按相关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属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任的,将按考核要求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条 省级评价中,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开展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具体如下:
(一)普通国省道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次评价,按要求将评价资料报送至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15日内完成评价资料汇总和审核确认工作,并通过省平台将评价资料报送至省级行业发展机构。
(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次信用评价,并通过省平台将评价资料报送至省级行业发展机构。
(三)省级行业发展机构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25日内组织完成该次信用评价汇总和复核确认工作,并通过省平台将评价资料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对设计单位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价对象。
第三十三条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按部评价规则《计算方法》计算各参评设计企业综合得分并确定其信用等级,其中履约行为先按设计企业单次评价得分乘以权重系数(单次参评的权重系数为1;两次参评的权重系数:前次评价0.4、后次评价0.6;全年三次参评的权重系数:第Ⅰ次0.3、第Ⅱ次0.3、第Ⅲ次0.4)计算年度履约得分,以年度履约得分纳入综合评价计算。各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应根据分次评价的周期依法依规开展监管活动,确保全年履约行为评价的均衡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均通过省平台完成信用评价资料的采集录入及报送工作。各单位或部门可出台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评价资料的采集录入及报送全面、及时、准确。相关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省交通运输厅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考评扣分依据。对经设计企业复核确认的评价信息,若存在选择性录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补充标准予以评价扣分。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强化信用评价过程监管,将每次评价、年度评价基础信息及得分情况在门户网上公示3日,并及时处理相关申诉及投诉。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统筹开展第Ⅱ次评价与最终年度评价汇总工作,严格按要求进行AA级的比例管控,在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设计企业最终评价结果时,应同步提交公示资料、申诉及投诉处理情况汇总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评价结果表。省交通运输厅原则上不再受理涉及市州上报的最终评价结果的申诉。
省交通运输厅将在厅门户网站对年度评价结果信息进行公示,年度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接受参评企业就本次公示内容的申诉(除本条规定不再受理的情形外)。
第三十六条 参评企业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省平台提交《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申诉书》(详见附件4),申诉书应附详细的原始证明材料,申诉人对原始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在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对在单次评价过程中已受理并作出处理结论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再次受理。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对设计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等行为向省交通运输厅举报。举报应采取实名、书面方式,举报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第三十八条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申诉或举报后,将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三十九条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3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级综合评价工作,并于3月31日前将符合全国综合评价的设计企业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六章信用等级的适用与奖惩
第四十条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适用,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企业,其信用评价等级应用延续1年(其中上一年度评为AA级的企业,按A级延续1年;上一年度评为其他等级的企业,按相同等级延续1年,凡通过延续获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其信用等级仅在正常参加投标活动中适用),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一年的信用评分不予计分。
第四十一条 在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中,无我省信用评价等级但具有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按全国等级应用(其中AA等级的企业按A级应用,其他等级同等应用);无我省及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信用分不予计分。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每一年度最低等级方的等级应用。
第四十二条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其信用等级按如下原则适用:
(一)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二)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三)企业合并的,若同为公路设计企业,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若公路设计企业与其他非公路设计企业合并,按照该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
(四)企业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
(五)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六)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
第四十三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并发布的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该市州范围内适用,有效期为1年。市州在农村公路招投标过程中,对无该市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等级的设计企业,应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等级,不允许降级适用。
第四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企业信用等级在我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如下:
(一)单年评为AA级的设计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的每次投标中给予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履约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金额的80%计收。
(二)单年评为A级的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每次投标中,履约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金额的90%计收。
(三)单年评为B级的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按不奖不罚对待。
(四)单年评为C级的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对资格审查或中标合同段有数量限制的招标项目,减少1个合同段中标的机会(项目招标仅1个标段的除外)。
(五)单年评为D级、连续三年评为C级的企业,在“省平台”上予以公布,且在信用等级适用期内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六)在评标中所占分值权重严格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予以执行。
第七章 信用等级动态调整
第四十五条 省级评价中,在评价等级结果适用期内,企业出现部、省评价标准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或受到省级及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时,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情况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核查后将对该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自执行之日起15日内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四十六条 被行政处罚的企业,调整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不受评价周期限制。处罚期满后,可适用该企业在我省最新年度评定的信用等级(动态调整为D级的相关事由不再纳入相应年度的定期评价中重复扣分);调整前该企业在我省无信用等级或处罚期满后在我省无最新年度评定的信用等级,按交通运输部及我省有关信用等级应用的政策予以执行。
第四十七条 评价年度内,因设计企业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一起及以上较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在我省招投标过程中,对该企业的上一年度信用等级即时调降一级应用,适用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发布之日止。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2022年11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此前发布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制度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补充评定标准
2. 年第 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表(表1-表4)
3.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
4.湖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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