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按照《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