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关于修改〈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2022年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简称《条例》)修正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正必要性
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强力助推我省高速公路事业快速发展。截至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建成通车里程8700余公里,居全国第三,在建3200余公里,“4环20射13纵13横”高速公路网逐步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高速公路由全面建设阶段逐步转向建设与管理并重阶段,《条例》已不能满足我省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机构改革、营商环境优化、绿色低碳等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高速公路行业的新要求。因此,需要及时对《条例》进行修正。
《条例》修正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坚守安全底线基础上完善和优化行业监管举措,补充智慧高速、信用监管、高速公路底层架空空间规范管理、偷逃通行费补缴、差异化收费等制度,盘活高速公路存量资源,监督和激励高速公路经营者提升服务质量,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舒适、经济高效的高速公路出行体验,提升人民群众对高速公路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条例》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
二、主要内容
在保持《条例》现行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主要修正内容如下:
(一)调整管理职责。一是根据我省机构改革实际,明确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职能职责;二是落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明确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高速公路行政审批职能。(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二)创新监管方式。一是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高速公路新型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奖惩;二是借鉴浙江等省经验,在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的前提下,明确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高速公路底层架空空间(主要指绕城高速等采取连续高架方式修建的高速公路,其底层不具备交叉通行功能的空间)可以用于绿化和绿道建设、群众休闲、体育健身等公益用途。(第九条、第四十条)
(三)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一是规定在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中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二是增加智慧高速建设相关内容,明确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网与运输服务网、信息网、能源网融合发展,建立高速公路数据共建共享共用机制;三是明确高速公路可以根据不同路段、时段、车型以及支付方式等情形实行差异化收费,节约通行成本、降低能耗排放;四是结合新能源汽车越来越普及的实际,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提供能源补给服务的相关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四)优化营商环境。一是按照国家规定,将无通行卡等情形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规则,调整为按照实际通行路段为依据计算;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立法精神,结合执法实践,在部分处罚条款中增加“拒不改正的”相关内容,调整部分罚款数额,体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及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