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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出台
2015-04-27 
        按照《规定》要求,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营运性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采取责令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增加安全检查频次、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等安全管理措施;对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2次以上或延长公布期1次以上的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暂停企业新增客运线路、调整车站发班线路等监管措施;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2次以上或延长公布期1次以上的营运性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实施安全检查检验,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的,不允许继续参与营运;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暂停上岗。同时,《规定》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厅运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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