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质安〔2022〕109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22〕3号)、《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大气办〔2022〕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在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视频会议上的讲话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提高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现将《2022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
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保护环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高标准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不断提升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向往,为推动美丽江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完善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强化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要求。持续推进绿色智慧工地建设,提高工地扬尘治理智慧化水平,推动政府投资规模以上新建工程智慧工地全覆盖。继续做好工地扬尘管控差别化管理,实施分级分类管控,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政策,提高全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要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要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理单位要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责任,对扬尘治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二)强化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各施工项目要结合实际切实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渣土和垃圾,对不能及时清运的土方、裸土要采取绿化或覆盖措施。严格防尘网质量控制,应满足四针以上、每平方米重量不低于80克,并做好塑料防尘网的回收和处置工作。强化渣土车辆全封闭运输管理,推进城市建成区使用新型环保渣土车。做好工地出入口范围内的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强化拆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配备和使用防尘抑尘设备,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三)推进绿色智慧工地建设。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发挥政策的联动和集成效应,引导和支持绿色智慧工地建设,推动政府投资规模以上新建工程实现智慧工地全覆盖,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发挥科技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作用,提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智慧化、信息化监管水平。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鼓励扬尘监测设备与喷淋、雾炮等设施进行联动,实现超标预警、远程控制与自动降尘。鼓励建筑工地主要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监控系统,实现工地出入车辆“不带泥上路”,确保工地周围道路清洁。
(四)深化差别化管控机制。各地要结合《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试行)》(苏建质安〔2020〕123号)和本地实际,建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差异化监管机制,注重奖优罚劣、差异管理,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豁免激励政策,对扬尘治理成绩突出的工地,予以守信激励,优先推荐申报省绿色智慧示范工地、省标准化星级工地等。对涉及投诉(属实)、新闻媒体曝光、督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要列入重点监管范围,情形严重的要予以处罚曝光。
(五)大力推行绿色施工建造。推动《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编制工作,完善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体系,将绿色施工过程评价纳入信息化管理。加大绿色新技术应用推广力度,推动绿色施工技术全面应用,大型项目全面达到国家规定的绿色施工评价优良标准。深入实施建筑垃圾减量化,加强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置管理,合理布局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处置设施。积极树选培育建筑垃圾减量化标杆项目,组织相应观摩交流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六)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加强创优引领,引导企业以创建“绿色工地”、“智慧工地”、各类示范工地为抓手,切实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可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统一检查执法尺度和标准,不定期、不间断地采取日常巡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对责任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整改不积极的企业和项目,运用行政、经济、信用等多种手段,采取诫勉谈话、停工整改、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罚款、不良行为记录等方式进行处理处罚。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取消省市标准化文明工地申报资格,限制参加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推动。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各级扬尘治理责任人,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强化示范引领,加强调查研究,推广典型做法,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对检查评定不合格的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整改,直至达到标准要求。我厅将结合安全生产督查等工作对各地扬尘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问题严重的项目和企业以及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
(三)做好报送信息。各地主管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末报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2023年1月5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请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扬尘治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信息于5月27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徐嘉祥,025—51868699,7073730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