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第1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建立责权明确的管理体系,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本办法中的国省道指除去城市过境段之外的国省道,城市过境段按照管养事权依照本办法进行养护管理。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收费公路、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国省道养护工程施工图预算、重大设计变更追加费用的造价审查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区收费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
县(市、区)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
收费公路投资单位是指通过筹措必要资金保证养护工程实施,并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收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和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是养护工程的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和养护工程建设单位需按照职责建立养护工程台账。
第二章 工程分类
第八条 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将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划分为中修和大修,小修属于日常养护,本办法不对小修进行规定。具体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
(一)所有预防养护工程均属于中修;
(二)技术特别复杂的修复养护工程属于大修,其它修复养护工程属于中修;
(三)技术特别复杂的专项养护工程属于大修,其它修复养护工程属于中修;
(四)应急养护按照抢修保通和恢复重建两阶段执行,抢修保通工程按照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组织实施;恢复重建按照养护工程一般程序组织实施,技术特别复杂的恢复重建工程属于大修,一般性的恢复重建工程属于中修;
(五)其它未进入细目的养护工程可参考执行。
第九条 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抢修保通工程除外。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条 养护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应当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根据路况变化以及路网改善需要,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项目库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统筹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安全运行、养护需求、服务标准、资金供给等因素,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确定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审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审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编制、审查。
第四章 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 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编制遵循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最佳、科学决策的原则,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和项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应当依据养护工程项目库按轻重缓急原则进行编制。计划编制充分考虑报批、实施等全流程时间安排,要与养护工程施工的最佳时间相匹配,并避免在同一区域或路段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
第十五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应当编制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经审查后的年度计划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向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养护工程建设单位需执行养护工程计划。对于财政保障的养护工程,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强化预算批复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规范性。
第五章 工程设计
第十七条 养护工程根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按照工程分类细目进行设计,中修工程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大修工程采用两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十八条 养护工程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结合结构物承载力、旧路性能评价及病害的诊断分析,提出合理的技术比选方案。 在比选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养护技术方案。
第十九条 根据养护技术方案开展养护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根据工程实际包含调查与专项检测内容:交通量调查表、公路技术状况指数评定表、路面技术状况评定表、路面钻芯取样调查表、桥隧技术状况评定表、交通事故及隐患调查表等,还需包含交通保障和养护安全作业方案及环境保护设计。
鼓励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使用。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审批后方可使用,设计文件审查资料存档,并作为工程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收费公路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投资单位审查,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由投资单位初审后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审查,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初审后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农村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地方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第六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及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应急养护除外。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的养护工程,列入项目库即可开展工程设计招标;列入年度计划即可开展施工监理和检测招标,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审批的可以开展施工招标。对于未列入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又确需实施的养护工程,需报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展后续工作。
第七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项目规模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养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用一阶段设计的养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完成质量责任登记并公示;技术特别复杂、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养护工程项目,按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九条 采用一阶段设计的养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采用二阶段设计的养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负责养护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农民工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建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做到各类保证金缴纳方式、金额以及返还的时间和金额合法合规,各类保证金退还的资料和凭证齐全完整。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联合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及时在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施工公告,为社会公众出行做好服务。
第三十四条 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申请。一般设计变更经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较大或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原设计审查或审批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五条 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建设单位按照一阶段组织验收;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按照两阶段组织验收,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三十六条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养护工程交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施工单位在三十日内提出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审查通过后,在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对于满足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形成交工验收报告。对于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颁发公路养护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第三十九条 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全部处理完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二)完成财务决算;
(三)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经验收合格,统一归档管理;
(四)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后评价工作,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意见》;
(五)按规定需要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 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
(三)召开竣工验收会。
(四)形成并通过《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四十一条 实施一阶段验收的工程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
养护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招投标、采购、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
(三)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要求事项。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区公路养护市场信用评价机制,逐步将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等从业单位纳入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