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通知明确,2022年全省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含工程总承包类)投标报价分别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88%、85%,作为异常低价。各市、省直管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依法可独立发包专业工程的异常低价,招标人可参照执行。
规范招标控制价编制活动,招标控制价的组价编制文件原则上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严禁违规上浮或下调招标控制价。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勘察、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实行定价招标。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该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各市、省直管县(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审慎推行“评定分离”。拟采用“评定分离”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人应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按程序报批后施行,并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以下为全文——
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建市函〔2022〕453号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重点工程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重点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稳经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全省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含工程总承包类)投标报价分别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88%、85%,作为异常低价。各市、省直管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依法可独立发包专业工程的异常低价,招标人可参照执行。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不少于30日发布招标计划,发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招标人、项目概况、投资额(或合同估算价)、资金来源和计划招标时间等。
三、规范招标控制价编制活动,招标控制价的组价编制文件原则上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严禁违规上浮或下调招标控制价。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勘察、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实行定价招标。
四、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该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建筑业中小微企业认定应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相关规定。
五、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房建市政工程(含工程总承包类)(见附件1)适用联合体投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联合体投标。
六、勘察、设计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勘察方案、设计方案招标或者勘察、设计团队招标。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用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七、各市、省直管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综合评估法的技术评审标准。对诚信履约的评审,要涵盖企业信用评价、企业注册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综合实力认定成果等各类因素。合肥、芜湖、蚌埠等有条件的市要积极按照综合评估法三阶段评审流程组织实施(见附件2)。
八、各市、省直管县(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审慎推行“评定分离”。拟采用“评定分离”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人应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按程序报批后施行,并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九、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制定相关政策,支持鼓励龙头建筑企业与民营建筑企业在合作发展、人才交流、技术支撑等方面依法依规开展结对帮扶工作。
十、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持续巩固工程建设领域整治“3+X”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人员“挂证”、关键岗位人员违规变更等行为,持续净化招投标市场和建筑市场环境。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纳入我厅工程建设领域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行动检查范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附件:1.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房建市政工程范围
2.综合评估法三阶段评审流程(2022版)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