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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完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
2020-09-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招标人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招标人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

  根据《通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提出异议和投诉的,分三种情形: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的异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进行;对其他事项的投诉,可以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其他事项的投诉,未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投诉受理前,可以责令招标人核查。招标人核查的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限。

  《通知》特别明确,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通知》明确,招标人收到异议和责令核查事项后,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核查,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当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作出。对责令核查事项的答复应抄送招投标监管部门。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经核查认为影响中标结果的,在与可能中标的投标人就补偿相应投标成本损失达成一致并补偿后,可以选择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时,原投标人均不得参加投标。对招标人书面答复不服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负责该招标项目监管的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通知》明确,投诉受理后,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异议和责令核查事项的核查情况、答复情况的书面说明。异议和责令核查事项涉及串通投标的,招标人还应提交未参与围标串标的书面承诺。书面说明和承诺应当经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投诉处理过程,招标人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接受询问,配合调查。

  《通知》强调,投诉人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经查实后,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8 号)认定为建筑市场B级不良信用信息。

  另外,招标人组织的招标项目多次发生投诉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可将有关投诉情况抄送招标人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在后续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大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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