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招〔2021〕238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人依法开展招标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管委会,各相关单位、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行为,构建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将进一步加强招标人依法开展招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责任,对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及结果负总责。
二、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构建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制投标企业的所有制类型。
(三)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资质标准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以取得的类似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四)招标人不得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五)招标文件不得强制对招标项目的中标价进行财政评审,不得将财政评审和未出具审计结果作为延期办理工程结算、拖欠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六)招标人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不得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七)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不得抽取与招标项目特点、专业不相符的专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独立完成评审,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八)招标人不得因工程未完成审计或工程结算,拖欠或拒付代理服务费用。
三、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有效防范招标代理机构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专家串通投标行为。
四、强化责任追究
各市县监督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动,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多方式严厉打击招标人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