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
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交通运输和海洋局、市政管理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各园区管委会,省公路管理局,各有关企业和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等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监管,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订了《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琼府办〔2016〕238号)之附件1《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9日
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用工监管,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维护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包括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农田建设、土地整理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含设计现场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资料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项目现场配备的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监督管理是指通过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和加强用工管理,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使用实名制管理信息化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实名制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数据应用于本省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管,作为施工现场人员工资发放、建筑工伤保险参保、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劳资纠纷处理、施工企业业绩认定、项目管理人员是否在岗履职及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自行业的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市县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行业全省的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各自行业的实名制管理实施的具体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建立完善全省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管系统,提供各方根据权限使用,应用信息化方式开展实名制监管。
实名制监管系统作为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子系统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等信息化系统实现数据联通、共享。
实名制监管系统负责提供建筑工人的身份登记、考勤等实名管理数据给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满足工资发放和监管的需要。
其他工程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并使用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开展实名制监管。
实名制监管系统和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七条 建设单位做好本单位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开展实名制管理,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要求,落实施工现场人员全员登记考勤,按时足额将工资支付至每一位建筑工人,并为项目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
承包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单位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配备劳资管理员,做好实名制管理所需数据的采集、管理、申报等工作,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实名制管理信息化系统。承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单位实名制管理责任,落实施工现场人员全员登记考勤,严格执行工资代发制度。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配合总承包单位开展实名制管理。
监理单位做好本单位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工作,将实施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理工作范畴,及时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第八条 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考勤、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九条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企业与建筑工人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承包单位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实名制管理信息化系统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已录入实名制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承包单位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条 承包单位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可以针对点多线长、人员集中相对困难的实际,视情采取纸质版的方式进行实名制考勤。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登记应提供二代身份证原件、手机号码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包单位应及时、准确采集登记施工现场人员提供的实名信息。信息登记完成后,施工现场人员的有关证件等原件应当场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人员每次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考勤设备进行劳动考勤。考勤设备与实名制管理信息化系统联通,实时传输数据。
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和用工评价。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人员可凭身份证查阅、留存个人基本信息、进退场记录、考勤记录等实名制管理信息。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企业自用信息化系统对实名制管理数据有需求的,可在做好数据安全保障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同意,从实名制管理信息化系统获取本企业数据至自用信息化系统。
第十五条各级主管部门、参建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单位、设备供应服务商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负责实名制管理设备的配备,做好实名制管理信息化系统运行用电、用网等的保障维护,确保设备数据正常传输。因自身原因造成考勤信息无法及时传输的,承包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健全完善施工现场人员配备及履职管理办法,夯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基础。
对于项目管理人员劳动考勤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该人员未履行管理职责,记入行业评价记录,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项目管理人员整体考勤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企业项目管理义务不落实,纳入行业评价记录,情节严重的视同未派驻管理人员对项目履行管理义务,不予认定企业业绩,作为认定转包挂靠等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存在未配备实名制管理所需硬件设备,未对施工现场人员开展登记或考勤,或登记考勤人数少于实际用工人数、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等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行为的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记入行业信用记录;
(二)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停工、罚款、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等处理;
(三)发生质量及生产安全事故、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从严从重处罚;
(四)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取消责任企业、责任人员以及项目2年内参加我省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违规表彰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出现工资拖欠纠纷,因承包单位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导致无法确认劳动用工情况的,承包单位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实名制管理工作到位、工作表现好的项目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评奖评优、保证金减免等方面给予激励支持。
第二十三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
未按本办法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视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不到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开工后企业应立即开始实行实名制管理,待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结束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严禁有关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