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交通运输和海洋局、市政管理局、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省公路管理局,各有关企业和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9日
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依法不需要申办施工许可(包括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暂不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2020年5月1日后至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应于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停工项目应在复工后3个月内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以上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在建项目,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剩余合同工期不足3个月的可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由保证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单位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权人,建设单位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务人。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获得资格后,作为保证人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
第四条 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不超过承包合同价款(扣除建设单位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且应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
(一)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确定的过程结算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不超过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5%。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二)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保证金额的计算基数应扣除已批准的财政预算资金。
(三)对行业诚信评价等级较高的建设单位可在应担保金额基础上降低担保金额,具体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应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对上述担保方式出具的文书统称为保函。银行保函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统一使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保险产品应基于建设工程项目设立,其种类、有效期、保险条款的约定应围绕工程建设合同、工期、服务等需求设置,并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
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保函。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应付未付工程款为限,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保证责任。
保函约定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债务人在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金额全部代偿后工程仍未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向施工单位重新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施工单位有权停止施工并要求赔偿。
第八条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在有效期内,债务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九条 保证人应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对于资信良好的适当降低承保费率和条件。
第十条 同一保证人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 保证人或被保证人应当依托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服务平台)完成保函信息归集,并如实上传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凭证。
服务平台公布合格保证人名单、工程担保失信人名单,提供工程保函、担保项目查询等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建设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可从其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中先予划支相应数额的款项给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一)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与施工单位产生争议拒绝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五)工程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予以处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工程款支付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2.工程款支付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附件1
编号:
工程款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
日止。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
工程款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非独立保函)
发包人:
地址:
担保权人/承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承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发包人的请求,同意就发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保证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止。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并赔偿因此给贵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2.在出现贵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原因致使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证 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