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9年12月4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作为建设单位的义务在《条例》中得到明确。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是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考核内容。
根据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根治欠薪相关文件修订工作的通知》(琼治欠办函〔2021〕11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了《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作为根治欠薪工作相关配套性文件新增出台。
二、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建设资金监管,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实施范围。我省已明确取消建设单位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风险由工程款支付担保承接。本着降低企业负担,推动诚信经营,尽量减少各类担保的原则,要求实施对象的项目合同额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小项目不要求实施。
(二)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根据与履约担保对等原则,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不超过承包合同价款(扣除建设单位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且应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同时为减少企业负担,降低推行难度,允许分段滚动担保。对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保证金额的计算基数应扣除已批准的财政预算资金。
(三)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动用条件。一是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应付未付工程款为限,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保证责任。二是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可以动用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根据国家已有规定明确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法律责任。本办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可责令停工、给予建设单位5-10万元罚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