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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
2021-10-21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能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各银保监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全面贯彻执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国管局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加快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现将《广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能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1年9月30日

  广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实施《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绿色建筑加快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国管局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目标

  到2021年,基本建立与《条例》相配套的政策文件体系和绿色建筑全寿命期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推进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2021至2023年我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分别达到70%、75%、80%;星级绿色建筑面积持续增加,到2023年,全省按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20%,其中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比例达到35%。全省建筑健康性能显著增强,装配式建造方式占比稳步提高,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升,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材应用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具体创建目标如下:

时间

   (年)

具 体 创 建 目 标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

   绿色建筑占比(%)

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

   民用建筑比例(%)

全省

珠三角

   地区

粤东西北

   地区

全省

珠三角

   地区

粤东西北

   地区

2021

70

75

60

-

-

-

2022

75

80

65

-

-

-

2023

80

90

75

20%

35%

10%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绿色建筑全寿命期政策标准体系。

  1.建立配套文件体系。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以贯彻执行《条例》为抓手,制定绿色建筑管理配套政策,建立绿色建筑规划和建设、运行和改造、技术发展和激励措施等全寿命期工作推进机制,压实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各方主体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法治轨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2.完善技术标准体系。2021年,完成我省绿色建筑施工验收和检测标准的编制,实现绿色建筑勘察设计、建设施工、验收管理全过程标准管控。2022年,完成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绿色建筑后评估等技术标准,以及农房建设绿色技术导则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的制修订,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计价依据体系建设,编制我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健全我省绿色建筑全寿命期技术标准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配合)

  3.推动专项规划落地实施。编制发布我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市、县(区、镇)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新型建造技术路线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等内容,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提出符合详细规划科学体系和逻辑的绿色建筑技术指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把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中符合详细规划科学体系和逻辑的相关绿色建筑技术指标纳入详细规划,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依职责分别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实施绿色建筑全流程管理。

  4.强化立项用地阶段管控。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要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出具规划意见时,应在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件中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设单位应强化首要责任,在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技术以及节能减排等内容,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的绿色建筑等级,进行委托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依职责分别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配合)

  5.压实建设全过程责任。各部门要督导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向相关单位明示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组织实施。设计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专篇;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有按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提出的审查意见,涉及变更绿色建筑等级的,应重新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及主要技术措施;检测机构对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设计或技术标准要求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应当对绿色建筑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理;建设单位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时,应认真查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推进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和验收结果实时纳入信息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6.探索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并将住宅的绿色建筑等级、绿色性能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开展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试点,引导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鼓励保险公司为绿色建筑提供工程质量保险,逐步完善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配合)

  7.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强化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主体责任,加强绿色建筑物业管理,保障绿色建筑运行满足要求;推广用能系统的智能管理,加强绿色建筑运行数据收集统计,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测评制度,为科学、高效监管绿色建筑运行提供依据;对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执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对能耗水平进行评估和调适。支持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严于省要求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先行开展建筑后评估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依职责分别牵头,省能源局配合)

  (三)提高绿色建筑质量品质。

  8.发展星级绿色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一定区域内建设二星级及以上高等级绿色建筑。打造一批高等级的绿色建筑集聚区,促进绿色住区、社区、城区的建设,推动绿色建筑高等级、规模化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能源局配合)

  9.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修订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明确组织管理、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好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推荐工作,组织开展二星级标识的省级认定及授予工作,指导各市做好一星级标识认定和授予工作。以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为依托,实行全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统一管理。对绿色建筑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予以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10.发展节能低碳建筑。加快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进一步提升绿色建筑室内空气、水质、隔声等方面的健康性能,力争建成100万平方米岭南特色超低能耗建筑试点项目。根据岭南气候特点,逐步提高新建绿色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水平,进一步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等部位的节能性能要求,鼓励和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和执行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技术标准,提升建筑能效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配合)

  11.加快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建立健全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体制机制,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绿色社区创建、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合理编制改造计划,推广适宜亚热带气候的绿色建筑技术,提高既有建筑人居品质。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强化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责任。探索适应本地区的绿色化改造方式和技术,开展绿色化改造试点,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每年开展1个以上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试点。2023年认真总结绿色化改造试点,在全省推广适宜岭南特色的绿色化改造技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能源局配合)

  (四)推进绿色建筑技术发展。

  12.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大力发展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推动装配式与绿色建筑深度融合。提高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标准化水平,全面推行全装修,出台装配式装修技术标准,推动装配式装修发展。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原则上应实施装配式建筑,在立项阶段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星级绿色建筑应积极采用装配化建造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13.应用绿色建材和可再生能源。实施我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作方案,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支持佛山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国家试点,在总结佛山经验基础上开展省级试点;推动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完善我省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措施,逐步建立绿色建材发展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增太阳能集热面积15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500兆瓦,鼓励农房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14.推动绿色建筑科技创新。推动5G、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绿色建筑中的应用。依托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协同创新平台等相关创新平台,加强绿色建筑科技研发,促进先进成熟技术成果推广。组织相关单位积极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创新奖,以及部、省各类科学技术计划和科学技术奖项,推动绿色建筑新技术应用。传承和创新应用具有岭南特色的被动式建筑节能技术,推动农村绿色建筑技术的推广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15.积极落实激励措施。积极组织实施《条例》规定的资金支持、容积率奖励、税收优惠、公积金贷款优惠等激励措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等部门要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丰富和优化绿色金融产品,提升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以及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完善绿色建筑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绿色建筑的信贷支持,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分别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以《条例》施行为契机,结合实际,认真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务实管用措施。各地要建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能源、税务、公积金中心、银保监等部门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担当,全面落实《条例》和本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责任,指导本行业推动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各地要在党委、政府指导下,制定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支持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本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于2021年11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强绩效评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和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进行指导监督,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进行绿色建筑创建成效评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成效评价,建立完善季度报表和年度总结报送工作机制(季度报表详见附件),及时总结当年进展情况和成效,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宣传引导。组织《条例》培训,各地各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学习好、掌握好、运用好《条例》。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宣传月活动,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参与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先进地市成功经验及发展成果。健全绿色建筑人才培育和引进机制,建立省级绿色建筑人才库,将绿色建筑执行标准和成熟技术等纳入再教育内容,在全省有条件地区将绿色建筑专业纳入职称体系。鼓励绿色建筑专家下基层指导服务活动,促进农村农房绿色建筑技术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街道和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宣传培训、技术推广和信息咨询,营造全行业、全社会全面创建绿色建筑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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