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日前,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山东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细则》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机构改革后,省交通运输厅新增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为承接好这项职责,切实做好我省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出台依据
《细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次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9号)、《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行政监管相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国铁工程监〔2017〕19号)、《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国铁工程监〔2018〕22号)等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制定,不涉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内容。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四章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各级职责分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等内容。
1.明确了适用范围及地方铁路的定义。《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审批、核准、备案的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所称的地方铁路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机构或者社会资本投资控股的铁路,包括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普速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详见第二、三条)
2.明确了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细则》明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铁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依法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监督机构实施除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外的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监督机构实施本辖区内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对跨两个及以上设区的市的工程建设项目,由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委托。(详见第四、五条)
3.明确了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细则》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地方铁路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管理责任;实行代建的,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确定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建设质量责任和义务。同时,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检测单位对监测数据、结果负责。(详见第七至二十条)
4.细化了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具体要求。《细则》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条件、质量监督人员的条件,以及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同时,简化了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申请材料,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可以通过部门间共享取得的,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详见第二十一至二十八条)
5.规范了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文书的内容与格式。《细则》参照国家铁路局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质量监督实际情况,规范了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所需文书(包括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质量监督书、质量监督通知书、整改通知、通报、约谈记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附件1-6)
6.按照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只对上位法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内容予以列出,其他内容不再罗列。在工作时应在认真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的基础上,做好《细则》的贯彻。
四、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宣贯。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宣贯学习,掌握《细则》的内容和要求,规范工作行为,确保落地落实。
二是严格质量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细则》要求,全面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铁路工程质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