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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2021-07-13 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增强管理效能,实现养护工程实施里程每年占农村公路总里程的比例不低于5%,促进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断提升,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根据《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网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含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养护切块补助资金及市县两级自筹资金实施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承担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拟订省级养护补助资金切块计划、养护工程指导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资金考核、养护工程信息化管理等,推动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排具体负责养护工程的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考核、工程质量督导、信息化工作等,指导推进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水平不断进步。

  第七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工程质量鉴定及竣(交)工验收。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养护工程管理遵循“科学决策、智慧管理、优质高效、精准实施”的原则,通过“河南省普通公路和水路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和监管,增强养护工程管理效能,提升养护工程精益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科学安排、统筹规划”的原则。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各市县要充分做好路况评定调查工作,根据评定调查情况,科学编制养护工程计划,做到计划决策科学、上报准确、安排及时。

  第十条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每年定期更新,实施动态调整。各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项目库,科学编制年度养护工程项目计划。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下达正式计划,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通过“平台”向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下达的养护工程项目计划录入“平台”中,并上传项目实施前图片等资料。

  第十二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通过“平台”实行月报告制度。计划项目开工后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前期工作进展信息录入系统,每月底通过平台上报工程进度、资金拨付、项目施工图片等情况。各省辖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每月对本辖区的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汇总。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专款专用、强化考核”的原则。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来源。

  (一)省级养护切块补助资金;

  (二)市、县燃油税返还资金(原托摩费);

  (三)市、县财政资金;

  (四)乡(镇)级投入;

  (五)村级投入;

  (六)社会资金,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省级养护切块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县燃油税返还资金(原托摩费)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用招标、采购等方式择优选取专业化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工程实施。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作为养护工程项目业主,应成立相应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内容实施,不得随意改变计划下达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单位同意后按程序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当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认真落实“政府监督、行业监管、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现场管理,全面提升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项目在开工前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监督,质量监督单位应针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特点,抽查工程质量,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大对施工扬尘防治人力、财力和机械设备的投入,明确扬尘防治责任和要求,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扬尘防治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必要时安排专人疏导交通,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完工后,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组织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由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竣(交)工验收。竣(交)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可以多个项目合并验收。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六条养护项目在竣(交)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在“平台”中上传竣(交)工验收报告及项目实施后图片资料等。

  第六章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积极推动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信息化管理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重塑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业务流程,各市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平台”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做好“平台”信息化基础数据采集工作,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录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上传至平台。各省辖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县(市、区)农村公路部门的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并对信息进行审核汇总。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对“平台”的基础数据进行检查审核,对信息上报不及时、漏报信息的单位进行通报。

  第七章检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通过“平台”及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设备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应用信息化手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济源示范区、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开展日常质量巡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十一条各省辖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在养护工程项目开工后要对辖区内项目按比例进行抽查;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对进度、质量、安全、资金拨付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项目完工后要对辖区内全部项目的质量、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通过“平台”对全省养护工程项目实施监管考核,并每年进行一次实地抽检。对实地抽检及“平台”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情况差的市县,核减下年度省级养护切块补助资金规模,对实地抽检及“平台”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情况好的市县,加大下年度省级养护切块补助资金规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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