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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2021-07-13 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路网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一)里程在10公里以上的县道二级公路项目;

  (二)大桥及特大桥梁;

  (三)100米以上的农村公路隧道;

  (四)跨越高速公路、铁路、南水北调、航道等重要结构物的桥梁建设项目。

  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属于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的原则,通过“河南省普通公路和水路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和监管。

  第五条严格落实“七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农村公路建设。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具体承担拟订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资金补助切块计划的技术工作,指导检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站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工作。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质量监督部门的建设,对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第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县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质量监督部门的建设,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与建设项目适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十一条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升建设质量。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利用旧路资源等废旧材料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国道、省道、城市道路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同建设规划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未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省辖市应制定政策标准对农村公路建设予以补助。支持利用资金整合、资源开发、金融支持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受益村民采用一事一议、以工代赈、捐助捐款等方式参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农村公路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采用工程计量支付制度,项目业主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

  第四章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市县两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平台”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做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将数据录入“平台”。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县(市、区)的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并对信息进行审核汇总。

  第二十三条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对“平台”的基础数据进行检查审核,对信息上报不及时、瞒报漏报信息的单位进行通报。

  第五章建设标准和设计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驿站等服务设施。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绿化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章建设施工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造价进行评审时,应根据市场运行规律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单位同意后按程序进行变更。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建设施工应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大对施工扬尘防治人力、财力和机械设备的投入,明确扬尘防治责任和要求,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扬尘防治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通过“平台”实行月报告制度。项目开工后县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前期工作进展信息录入系统,每月底通过“平台”上报工程进度、资金拨付、项目施工图片等情况。省辖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每月对本辖区的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汇总。

  第七章质量安全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严格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法规规定,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沿线有责任心的老党员、退休干部等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十六条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向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监督,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向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质量监督。

  第三十七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现场管理,建立或委托一个具备相应资质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强化实体质量的检测。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实行缺陷责任期制度。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八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工程验收的质量检测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独立完成。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等资料,应按照档案验收的相关规定办理。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在“平台”中上传交(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实施后图片资料。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省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全部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采取随机抽取建设项目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检查情况对社会公开。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

  鼓励委托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通过“平台”系统及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设备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其落实整改。

  第四十七条省交通运输厅采取随机抽取建设项目的方式以互检、巡检等形式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对社会公开。对抽检及“平台”管理情况差的市县,核减下年度建设补助资金。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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