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第六个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地方性法规的省份,填补了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缺乏地方性法规的空白。
《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由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评估、征收补偿、法律责任、附则组成。《条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立法为民的理念,立足我省省情特点,突出我省地方特色,重点解决当前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落实各方责任、严格征收程序、规范评估行为、确保补偿结果公平、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推进“阳光征收”,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
《条例》主题突出,内容丰富,特色鲜明,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特点:
一是各方责任更加明确。《条例》进一步巩固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房屋征收部门的组织实施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责任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的机构设置方式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
二是征收程序更加严格。《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征收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拟征收房屋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进行论证等程序,规定了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方式,授权市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具体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程序更加严密,政策执行更加精准。此外,《条例》还规定要加强房屋征收工作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推动房屋征收工作现代化。
三是评估行为更加规范。《条例》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进行了细化,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监督,以保证评估机构选定的公开透明。建立了复核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工作机制,明确了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责任。强化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信用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信用等级。
四是补偿结果更加公平。《条例》将“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贯穿始终,规定征收补偿不仅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而且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此外还应当给予补助和奖励。《条例》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及“住改非”补助办法,更好发挥政策协同作用。同时,将45平方米最低住房面积补偿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障机制固化下来,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五是法律责任更加完备。《条例》对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情形作了衔接性规定,增加了被征收人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和以扰乱公共秩序、妨碍交通等方式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责任,使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更加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