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省交投集团、省港口集团: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深刻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全力打造“五型”政府部门和“四最”营商环境,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29号)要求,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四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以及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持续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观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助力加快建设交通强省。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1.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有关交通运输活动相关方进行监管。
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厅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要求,组织细化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具体要素。各单位要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许可的经营资质有效保持情况等进行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未经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
对已取消行政许可但仍需监管的事项,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逐项细化,对原行政相对人经营条件和经营规范等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和标准、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
对于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及时调整监管层级,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指导培训,对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进行监督。承接部门要按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加强监管。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各单位要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明确完成备案手续的条件和公开备案材料要求,备案事项原则上应当场办结,切实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要加强备案行为监管核查,对违反规定不备案、逾期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准确等情形要依法处理,责令办理或更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对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的事项,各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落实主体责任以及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管,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2.厘清监管事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具体监管层级和不同层级间的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职责分工划分确定。厅机关相关处室及厅属相关单位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协调推进区域监管工作,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监管一线,加强公正监管。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事项,主责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单位要进一步厘清审批机构的监管职责与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责,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等行业监管主体责任,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以及相关行政检查等情况及时通报审批机构,做好工作衔接。已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加强与集中审批机构的沟通协作,确保监管工作不出现断档。
(二)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与标准
3.建立实施监管清单。按照省政府要求梳理编制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同时依据部“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全面梳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形成我省“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并及时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对“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开。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清单中本级实施事项进行认领,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向厅报清单调整建议。
4.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研究制定具体事项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统一操作规程,明确监管职能、细化监管措施,健全完善“互联网+监管”事项的检查实施清单,做到同一事项、同一规则、同一流程,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规则和标准清理机制,对边界模糊、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要抓紧清理和修订完善,加快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三)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
5.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单位要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交通运输领域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制度化。要同步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持续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提高监管工作覆盖面。严格在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中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做到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开展随机抽查,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吸纳专家、学者、科研人员、技术骨干参加。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及时向检查对象反馈;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实行专项督办,确保督促整改到位。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6.推进信用监管。加快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信用全环节监管。推广信用承诺制,优化行政许可办理。加强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推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推进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及时公开共享相关信用信息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予以惩戒,健全信用信息修复机制。深入推进“信用交通省”建设,鼓励探索创新。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7.加强信息化监管。推进交通运输“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加装主动预警装置,对运输企业、车辆、船舶及各类经营行为进行精准监管。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监督方式,加强跟踪指导,压实监管责任。依托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政府监管平台、危货运输安全监管系统、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管理系统以及驾驶培训监管服务系统,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业务协同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车辆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精准化监管。加强普通公路不停车检测点设施建设,积极推广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研究制定非现场执法工作制度。加大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综合信息服务系统、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信用交通等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及时总结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情况,适时全面推广。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推动实现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监控、实时共享。强化与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各业务平台监管信息的对接与共享。
8.加强对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行业重点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对存在近期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因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屡罚屡犯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投诉举报较为严重等情形的企业,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挂牌督办,督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以“两客一危”为重点,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防控制度,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加强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动态监管。深入推进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9.加强对水路运输“五区一线”(鄱阳湖区、仙女湖区、柘林湖区、陡水湖区、鄱阳湖湿地公园水域和赣江沿线水域)和“三类重点船舶”(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运输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和港口客运、通航水域桥梁安全、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等重点事项监管,采取扩大检查范围、提高检查频次等重点监管措施,重大隐患“一事一办”“专人督办”。结合重要时段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对水运企业特别是加强对水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水运企业及船舶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和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事中事后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工程施工全流程监管。
10.强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质监执法对工程质量安全的保障作用。重点查处建设领域违法发包,设计领域违法违规设计,施工领域违法分包转包、无资质施工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偷工减料,监理领域弄虚作假等严重危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
11.强化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完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和工程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公路资质审批各环节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大中型桥梁和隧道养护安全管理。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养护施工等违法行为。推进运用约谈、指导、信用评价等多种方式,加强养护市场的规范化管理。
12.加强公路治超领域执法监管。加强公路治超领域执法监管。进一步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强化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失信联合惩戒,探索建立治超违法行为与车辆年审联合惩戒机制。
13.加强大件运输车辆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大件运输倒查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不按许可时间、路线行驶、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不按要求组织护送、办短跑长等违法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承运单位、运输车辆纳入失信名单,禁止进入江西市场。完善公路数据库信息和大件运输“主通道”建设,通过信息推送方式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工作联动。出台江西省大件运输护送车辆技术要求规范,公路经营单位、联网部门要认真做好大件运输车辆车证核实工作,积极配合许可审批单位、综合执法机构做好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能力勘验、验算等工作,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14.落实对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以推动新业态健康和规范发展为目标,以坚守质量和安全发展底线,厅机关相关处室、厅属相关单位要积极指导各地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审批,推进网约车行业合规化进程,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稳定。加快推动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共享开放营运数据。加强行业监管,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督信息化水平和透明度,发挥平台监管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加快推动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平台共享开放营运数据,加强企业监管。积极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积极开展汽车租赁行业调研,鼓励创新,破解难题,改进措施,支持和规范汽车分时租赁的有序发展。
(四)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15.加强监管和执法力量建设。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争取财政和资金支持,配齐配强交通运输监管和执法力量。推动监管力量下沉,将监管人员和力量向市县基层一线倾斜。加强监管队伍专业能力建设,充实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优化执法人员专业结构,提高执法机构中法律和相关业务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执法人员比例。加大交通运输监管工作装备配备资金投入,配置必需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以及安全防护装备和办公设施。
16.加强监管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其中危险货物运输执法及监管人员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监管人员每年须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复训。加强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港口管理、航道管理、海事管理、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等日常具体监管业务知识培训,以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与文书实务培训,及时组织开展新颁布法律法规和新监管业务技能培训。建立完善交通运输监管培训师资库,鼓励探索实行监管人员到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岗位实训,推动监管培训水平进一步提升。
17.提升监管和执法透明度。编制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程序、标准等。根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对部制定公布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都应对社会公开。制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明确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
18.强化协同监管。密切交通运输系统上下级监管业务联系,建立跨区域统筹协作机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调动下级监管执法力量、跨区域指定承办机构等方式强化上下协同。进一步厘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新成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事务中心等之间职责边界和权责关系,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推动信息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内部联动监管。积极会同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实现“联合检查、一次到位”“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检查扰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执法结果共用互认。建立与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做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五)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19.强化市场主体责任。督促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加强内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编制有效的事故应急预案,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防范和降低企业生产安全的风险。鼓励和引导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公示更多的运输服务、物流数据等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
20.加强社会监督。拓宽和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鼓励群众积极监督和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建设并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接受办事企业和群众自愿自主真实评价。对群众举报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实、及时反馈,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科学客观反映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实际运行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公信力的评估结论。
21.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自律、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规范行业协会收费、评奖、认证等行为。推动行业协会更广泛参与研究制定标准、规划和政策法规,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要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强化监管责任,落实监管责任到人、到岗,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责任追究要求,做到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二)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等,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