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住建局,钱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立信用奖惩制度,促进农村建筑工匠提升综合业务素质和建造水平,从而进一步提升农村建房的整体质量和标准。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月12日
杭州市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促进农村建筑工匠提升综合业务素质和建造水平,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持有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其积分和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工作,具体可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全市建立统一的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标准,根据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从业等情况,实施积分和评价管理。
农村建筑工匠积分纳入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理系统,全市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条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农村建筑工匠积分事项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理系统。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管理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由颁发培训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录入。杭州市域以外的农村建筑工匠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录入。
杭州市域以外的农村建筑工匠首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前,可以通过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理系统或者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异地培训信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培训证书记载的信息进行核验,并在7个工作日内上传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理系统。
第六条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凭有效培训证书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并依照相关要求与建房农户签订施工合同。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法设置条件,限制其到本地区承接业务。
第七条 实施建房户满意度评价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同时,农村建筑工匠应将《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附件一)交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备案,《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须由建房户本人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基础分80分,并根据《杭州市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附件二)动态调整。
根据积分情况自动确定农村建筑工匠信用等级,累计积分90分以上为“好”,80分到89分为“较好”,70分到79分为“一般”,不足70分为“差”。
积分评价周期为二年,即每个农村建筑工匠除基础分以外的每次增减积分有效期为二年,自积分事项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区、县(市)各责任主体在积分基础信息采集过程中需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程序规范,证据确凿,每项加分和扣分应当有书面佐证材料。
第十条 农村建筑工匠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核实并反馈。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继续教育培训。免费继续教育培训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差”的农村建筑工匠在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理系统以特殊标识警示,不建议建房农户选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醒信用等级降为“差”的建筑工匠参与教育培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增加信用等级“差”的农村建筑工匠在建农村住房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巡查频次。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时,应当查验农村建筑工匠的持证和积分情况,并引导建房农户通过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理系统选择信用等级好的工匠承担建房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农村建筑工匠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以适当方式向建房农户公布建筑工匠名单及信用评价等级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 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
建房户 姓名 |
建房 地址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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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 | 房屋层数 | 结构形式 | |||
承建工匠姓名 | 工匠证书编号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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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 | |||
对工匠施工质量的整体评价 | 0-20分 | ||||
对工匠施工进度的整体评价 | 0-20分 | ||||
对工匠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整体评价 | 0-20分 | ||||
对工匠提供的建筑材料的整体评价 | 0-20分 | ||||
对工匠提供其他服务的综合评价 | 0-20分 | ||||
合计得分: |
建房户签名:
日期:
附件二
杭州市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
一、加分条款 | |||||
序号 | 加分事项 | 分值 | 备注 | ||
1 | 农村建筑工匠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彰的 | 20 | |||
2 | 农村建筑工匠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 15 | |||
3 | 农村建筑工匠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 10 | |||
4 | 农村建筑工匠获得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 5 | |||
5 | 农村建筑工匠获得乡镇、街道书面表彰的 | 3 | |||
6 | 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应急抢险救灾或援建活动的 | 5 | |||
7 | 参加市、区(县、市)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8学时以上 | 5 | 加分后该学时不计入继续教育学时,每个积分评价周期之内只能加一次 | ||
8 | 《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95分(含)以上的,得3分;94分-90分(含)的得2分,89分-85分(含)的得1分,85分以下的不得分 | 0-3 | |||
9 | 一个自然年内,同一区、县(市)内农村建筑工匠承接新建房竣工数量总额前1-3名的可加5分,4-6名加3分,7-10名的加1分 | 1-5 | 一个自然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 ||
10 | 购买工程保险或者为所雇人员购买人身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 | 0-10 | 购买工程保险加5分;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每个人加1分,最高为5分。 | ||
11 | 其他可以加分的事项 | 一事一议,报经市建设行政部门同意 | |||
注:(1)党委及政府表彰的参照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分。 (2)同一加分项目按最高奖励计分,不重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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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分条款 | |||||
序号 | 扣分事项 | 分值 | 备注 | ||
1 | 伪造、涂改、转借、转租、转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 | 20 | |||
2 | 建造违法建筑的(含主房、辅房) | 15 | |||
3 | 擅自改变审批后的建筑面积、房屋外立面等重要建设指标的 | 15 | |||
4 | 因工匠施工原因造成邻里纠纷、欠薪等投诉上访的 | 10 | |||
5 | 未签订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的 | 10 | |||
6 |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 | 10 | |||
7 |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当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 10 | |||
8 | 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 30 | |||
9 | 发生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 10 | |||
10 |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 10 | |||
11 | 外地来杭首次承接业务前未进行培训信息申报的 | 5 | |||
12 | 未合理履行现场管理职责的 | 5 | 按次扣分 | ||
13 | 其他扣分事项 | 一事一议,报经市建设行政部门同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