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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21-01-15 来源:杭州市建委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1993年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了农村建筑工匠的资格许可制度,但国务院于2004年取消该审批事项。2018年浙江省出台施行的政府规章《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建设低层农村住房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规定建设部门负责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劳动保护和政策法规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我市农村每年新建约9000幢住房,在册工匠约11000名,农村建筑工匠成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的主要施工队伍。为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立信用惩戒制度,我市富阳、淳安等地相继出台了工匠积分管理办法,为我市探索建立工匠信用评价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积累,但由于积分和评价标准不一,对农村建筑工匠在全市域范围内承接业务和信用评价造成影响。为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制度,有必要在市级层面制定工匠积分和评价办法,通过信用奖惩制度,促进农村建筑工匠提升综合业务素质和建造水平,保障农村住房施工质量,让百姓建放心房。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67号);

  2.《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浙建﹝2018﹞22号);

  3.《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8﹞32号)。

  三、论证过程

  《杭州市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完成初稿后,书面征求8个区县(市)住建部门意见,并在杭州建设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2020年11月10日和11月11日分别与临安区、桐庐县部分工匠代表召开了意见征求座谈会。最终共征集各类意见21条。经讨论研究予以采纳10条,部分采纳2条,不予采纳9条。

  根据意见征集情况,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对《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前,已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说明

  《杭州市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计14条,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评价主体和评价对象

  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我市的农村建筑工匠主要是属地管理,由各区、县(市)负责组织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农村建筑工匠凭《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承接建房业务。因此《办法》规定由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评价主体(市建委负责监督和指导),负责辖区内农村建筑工匠的积分和评价工作,在农村建筑工匠积分事项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理系统。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管理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由颁发培训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录入。

  积分评价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持有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

  (二)关于杭州市域外农村建筑工匠的积分评价

  当前全省已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持证制度,但没有建立全省统一的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体系,所以,对于杭州市域以外的农村建筑工匠在本地承接业务的,规定在首次进杭承接业务时,可以通过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理系统或者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异地培训(持证)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培训证书记载的信息进行核验和信息录入。

  (三)关于积分和评价等级

  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制基础分为80分,根据《杭州市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动态实时调整,动态反应农村建筑工匠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积分情况,确定四个信用评价等级:累计积分90分以上为“好”,80分到89分为“较好”,70分到79分为“一般”,不足70分为“差”。

  考虑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特点和每个工匠年平均业务量,确定建筑工匠积分评价周期为二年,即每个农村建筑工匠除基础分以外的每次增减积分有效期为二年,自积分事项发生之日起计算。既充分体现每个工匠的信用等级差异,又反映工匠信用等级的动态性。

  (四)关于加分和扣分事项

  积分加分事项主要包括:

  1、受到各级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行为;

  2、上位法鼓励的行为,如购买工程保险或者为所雇用人员购买人身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为等;

  3、用户评价满意度高的或者承接业务量排名靠前的;

  4、其他体现良好社会责任的行为。

  积分扣分事项主要包括:

  1、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性或者禁止性条款的行为,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未签订施工合同等行为;

  2、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根据农村住房特点,区分“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和“发生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两种情形;

  3、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行为;

  4、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当行为。

  (五)关于评价结果的应用

  为加强信用监管,营造农村建筑市场良好的信用激励和惩戒环境,《办法》拟根据农村建筑工匠的信用等级,采用以下分类监管和行政指导:

  1、正面行政指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时,应当查验农村建筑工匠的持证和积分情况,并引导建房农户通过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理系统选择信用等级好的工匠承担建房任务。

  2、公布排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农村建筑工匠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以适当方式向建房农户公布建筑工匠名单及信用评价等级信息。

  3、警示和监管:对信用等级差的工匠,一是在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理系统作特殊标识,不建议建房农户选择;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醒信用等级降为“差”的建筑工匠参与教育培训;三是增加其承担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巡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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