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完善市场信用体系,落实项目建设管理中的监督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体系》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普通国省道、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水运工程包括港口、航道等工程项目;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农村公路等其他公路工程和等级客运站场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术语界定】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承担公路水运项目建设管理职责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及其派驻工程现场指挥、协调、管理各参建单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项目管理机构,包括自行管理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的代建单位。
第四条 【基本原则和管理原则】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信用信息更新及时、真实完整,信用评价全面客观,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省管理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并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称“委托机构”)承担技术支持保障等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接口标准与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应用;
(三)对在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省级信用评价;
(四)负责对国家高速、普通国道、省级高速、省道一级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独立桥梁、独立隧道、港口航道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五)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州管理职责】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独立桥梁、独立隧道、港口航道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高速公路、省道一级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其质量安全管理监管职责进行等相关评定内容的初步信用评价。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单位信用评价
第七条 【评价内容与标准】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职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
建设单位投标行为和履职履约行为实行累计计分制,一个评价周期的初始分值分别为100分。若有其他行为的,计入信用评价总分。
具体评价标准和计算公式见《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标准》(附件)。
第八条 【评价等级】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九条 【评价依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和审计部门的调查认定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失信行为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 【评价方式】对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注重评价的过程管理:
(一)定期评价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二)动态评价是从业单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省交通运输厅直接确定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为最低等级(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定期评价程序】对建设单位定期评价的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存在投标失信行为的从业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计入信用管理台账;
(二)履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对建设单位当年度的履职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并计入信用管理台账;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监管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计入信用管理台账;
(四)省级信用评价。省交通运输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计算其省级信用评价得分,根据得分确定信用等级,经公示、公告后公布以上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分级评价】按照“谁发布、谁采集、谁评价”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采集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检查结果、处罚决定、奖惩通报等相关信息,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并进行建设单位信用评分。
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1月10日前将本细则第六条(一)、(二)其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初评结果,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机构。
第十三条 【定期信用评价结果调整】建设单位存在上一年度未被发现的除严重失信行为以外的其他失信行为的,省交通运输厅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补充扣分,计算得出建设单位上一年度新的省级信用得分,并据此确定信用等级,完成公示、公告后,公布调整后的建设单位省级信用得分和等级。
第十四条 【动态评价情形】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开展动态评价,直接认定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业整顿的;
(三)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四)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五)被国家相关部门认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甘肃省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标准》GLJS1-1-1~ GLJS1-1-7中的严重失信行为(见附件)。
第十五条 【动态评价期限】建设单位动态评价信用等级的认定: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建设单位,自认定之日起,其在本省一年内信用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建设单位,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少于该行政处罚期限和整改完成期限。
第十六条 【分立合并后的信用等级】建设单位分立的,按照新设立单位确定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原信用等级。建设单位合并的,按照信用等级较低单位的等级确定合并后单位的信用等级。
除特殊情况外,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在两次信用等级评定期间发生重大变化的,在下次评定时再做调整。
联合体成员有失信行为的,联合体牵头人和该成员须按相应标准扣分。
第三章 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应用时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下一年度在本省无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的,在本省信用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本省对待,但不得高于其在本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八条 【按标准评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记录建设单位的信用信息,并按照《甘肃省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进行评分。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应用于项目资本金补助】在计划新开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信用等级为AA级的守法诚信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能力优先选择项目及承担项目的数量,并视情况适当增加项目资本金补助和项目建设管理费。建设单位信用等级为A的,可根据自身能力选择项目,但不能选择承担项目的数量。信用等级为B的,不能自选项目,并视情况适当减少项目资本金补助和项目建设管理费。信用等级为C级的,一年内不允许承担高速及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并视情况减少项目资本金补助和项目建设管理费。信用等级为D级的,一年内或者行政处罚期限和整改完成期限内不允许承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标投标】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含代建)的招标投标中,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评标中资格审查或者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在一个年度内,信用等级为AA级的,不限制参与项目管理投标标段的数量;信用等级为A的,允许其同时参与最多3个高速及一级公路项目管理的投标;信用等级为B的,只允许其参与1个高速及一级公路项目管理的投标;信用等级为C级的,一年内不允许参与高速及一级公路项目管理的投标;信用等级为D级的,一年内或者行政处罚期限和整改完成期限内,不允许参与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管理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应用于竣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及对验收项目的历年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建设单位进行评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重点监管D级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本行政区内信用评价结果为最低等级(D级)的公路水运建设单位及其失信行为,并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进行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对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者连续2年评为D级的建设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要求其更换项目管理负责人,或者建议其主管部门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签认、公示、公告处理】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评价对象签认以及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示公告】省交通运输厅在省级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申诉、投诉和举报,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异议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申诉、投诉和举报等异议处理与复核工作机制,公开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异议申请】建设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限内依法依规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投诉或者举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异议申请材料】 申诉、投诉或举报人为法人的,相关材料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相关材料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异议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材料后,应检查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进行完善。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拒绝完善或完善后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申诉、投诉或举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匿名投诉或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最终结果公告】公示结果无异议或收到的申诉、投诉或者举报书面材料调查结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信用评价职责将最终信用评价结果分别予以公告。
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5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法律处罚】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其他】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或建设单位等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解释部门】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生效时限】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第三十五条 【废止声明】《甘肃省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甘交公路〔2018〕209号)废止。
附件:《甘肃省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甘肃省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一、评价规则
1.评价单元。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履职履约行为、投标行为以单个建设项目为评价单元。
2.评价主体。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履职履约行为、其他行为由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评价,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
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等评价人,应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对建设单位同一失信行为,各评价人原则上不重复扣分,但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扣分。建设单位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确定。
当建设单位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职履约行为评价时,其中投标行为评分系数为0.2,履职履约行为评分系数为0.8。
二、评价方法和计算公式
1.单元评价(以单个建设项目为评价单元)
建设单位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其中,i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Ai为不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建设单位履职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其中,i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i为不良履职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单个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代建单位)信用评价得分为L。
2.省级评价
建设单位在本省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
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其中:i为建设单位在本省被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的评价单元数量,i=1,2,…,n,Ti为建设单位在某项目建设管理招标中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履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其中:i为建设单位在本省被进行履职履约行为评价的评价单元数量,i=1,2,…,n,Li为建设单位在某建设项目履职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Ci为建设单位所履约建设项目的标价或造价)。
建设单位省级综合评分:
(其中:T为建设单位投标行为评价得分,L为履职履约
行为评价得分,Qi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标准。总分X满分100分。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建设单位在本省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当评价周期内建设单位在本省只存在履职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建设单位在本省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
三、信用评价标准表
甘肃省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分三个部分:投标行为、履职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详见附表1~3。
附表:1.甘肃省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标准(投标行为)
2.甘肃省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履约行为)
3.甘肃省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