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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
2020-12-02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牢固树立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激发建设工程行业领域人才矢志爱国奉献,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行业领域服务能力,进一步发挥专家智囊作用,在建筑业提质增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稳步提升、行政处罚决策等工作中提供专业化服务,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牢固树立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激发建设工程行业领域人才矢志爱国奉献精神,进一步发挥专家智囊作用,全面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行业领域服务能力,在建筑业提质增效、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稳步提升、行政处罚决策等工作中提供专业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成立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为规范专家入库申报和聘任管理,特制定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专家库)是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遴选具备有丰富实际经验、扎实专业知识、良好职业操守的专家进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综合性人才库,为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勘验及鉴定等项工作提供技术、经济、管理等服务。

  第三条 专家选聘、考评、管理和运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建综合专家库,并成立综合专家库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综合专家库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综合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类别及专业设置

  第五条 综合专家库专家主要从政府职能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具体在省内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直接聘用省外及国外资深专业人员。

  第六条 专家分为技术、管理、法律经济三个类别(详见附件1),综合运用于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勘验鉴定等工作。

  第三章专家申报

  第七条 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遵守工作纪律;

  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外),并从事相关工程建设工作不少于10年;

  4.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宽的知识面和较合理的知识结构,熟悉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津贴等的特殊专家除外);

  6.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未在行政处罚期限内;

  7.无国家和省规定不能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专家推荐和聘任程序

  (一)申请入库专家自愿填写《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申报表》(详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专家推荐单位进行初审、汇总,填写《云南省建设工程专家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3),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入选综合专家库,并颁发聘任证书;

  (三)对于学术造诣高的省内外、国外知名专家,以及特殊需要的专家,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四章 入库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入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应履行以下涉及建设工程的相关工作职责:

  1.参与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等的制定、评估;

  2.参与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管理等的咨询、审查;

  3.参与建设项目入库、评审等技术问题的研究、论证;

  4.参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评审;

  5.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危大工程方案评审、安全隐患处置、应急抢险等;

  6.参与奖项评选;

  7.参与工作检查、督查;

  8.参与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勘验和鉴定等。

  第十条 专家的权益

  1.工作中独立发表或保留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2.提出工作建议;

  3.优先推荐参加技术交流和咨询等;

  4.按相关规定获取合理的工作报酬;

  5.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提出自愿退出专家库的申请。

  第十一条 专家的义务和行为准则

  1.认真负责,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泄露工作情况;

  3.全力配合工程安全隐患处置、应急抢险等工作;

  4.按要求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

  5.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6.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准则;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按分类对专家进行统一编号,设立专家信息卡,做到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

  按照“流动、择优”的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家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勘验和鉴定等工作需要,由专家使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专家需求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专家的专业类别或区域进行统筹选取,及时将专家名单提交至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劳动报酬;其中,公职人员身份的专家应经所在行政机构批准后,按有关规定领取劳动报酬。

  专家使用单位应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信息更新考核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收集和反馈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信息,经核实后进行实时更新。

  第十六条 实行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1.为工作服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或雇员的;

  2.与工作服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或雇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3.与工作服务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结果公平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记录。

  1.一年内达到三次无故不接受工作安排的;

  2.已接受,但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工作的;

  3.在工作中存在明显失误,或存在工作歧视等,但未造成工作实质影响的;

  4.擅自泄露有关工作情况,但未造成工作实质影响的;

  5.其他不良行为,但未造成工作实质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可)退出专家库:

  1.因年龄问题的;

  2.因身体健康原因的;

  3.自愿提出退库,且经批准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1.故意且已严重损害工作服务对象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工作服务对象财物或非法获取其他利益的;

  3.违规泄露有关工作情况,且造成工作实质影响的;

  4.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工作结果的;

  5.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综合专家库形象的;

  6.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7.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且造成工作实质影响的;

  8.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通报批评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由于专家的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前已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建的各类专家库(组)应统一并入综合专家库,其专家成员可分类直接录入综合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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