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 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12-1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近年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开展了专项督查,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全力做好促进民间投资各项工作,全省民间投资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但是,当前民间投资增长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民间投资活力不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观。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7]7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及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17]32号),确保省政府取消下放以及衔接国务院取消下放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重点任务落实到位。(省编办、省政务服务办牵头,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认真落实《江西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赣府字[2016]58号),切实精简、整合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切实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制定出台《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省发改委牵头,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按照国家部署的清理核查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要求,研究制定清理核查工作方案,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对能够办理的,要尽快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要加大问责力度,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要针对清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效率,优化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服务。(省发改委牵头,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3号),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轨道交通装备、“互联网+”、大数据、航空制造、特种船舶、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机器人)等产业链长、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领域,吸引民营企业参与筹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参与培育专业化、开放型的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产业园。(省工信委牵头,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发挥江西省发展升级引导基金、江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中国制造2025省级专项资金及省级其他各类产业扶持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参与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大对集成电路、数字化车间建设、智能制造、智能装备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项目的投入。(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发挥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平台作用,加快建设一批省级双创示范基地,打造和完善一批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创新技术市场交易,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提高科技型企业投资回报水平。(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引导民间资本参股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动民间资本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带动农户较多的市场主体加大支持力度。(省农业厅牵头,市县政府负责)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促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进一步开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向社会资本推出一批经营收益好、有较强吸引力的PPP项目,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遴选社会资本方,禁止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门槛,排斥、限制、歧视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行为。支持和鼓励采取多种PPP运作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机会,回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形成新的优质资产,实现投资良性循环。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积极完善PPP项目价格和收费适时调整机制,通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积极创新运营模式、充分挖掘项目商业价值等,建立健全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旅发委、省体育局、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努力提高民营企业融资能力,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鼓励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发行专项债券、资产支持票据,推动省产权交易中心和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开展PPP项目交易。(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和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民间资本通过采取混合所有制、组建联合体、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推动赣商民营企业组建“赣民投”,鼓励引导其参与PPP项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联、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民间投资动力。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深入推进降成本优环境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17] 号)中关于营改增试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部分到期税收优惠政策延长等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政策。(省发改委牵头,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进一步规范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省公安厅负责)进一步扩大和深化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省发改委负责)允许各地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以弹性年期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土地,用好用足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开展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规范铁路港口收费,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南昌铁路局、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等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两禁两限”要求,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进一步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清理金融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开展贷款中间环节收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贷款中间环节违规收费行为。(江西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努力破解融资难题,为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鼓励、支持探索研发特许经营权、收费权质押金融产品,开展存货、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质押业务,发展和丰富循环贷款等金融产品,加快建设普惠金融体系。认真落实《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开展反向保理,支持供应链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鼓励、引导商业银行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产品,为小微企业合理设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改造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切实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方式,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效率。持续深入开展“百家银行进千企”政银企对接、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挂点园区帮扶企业等活动,积极搭建政银企对接有效平台。推广‘无间贷款’、‘连连贷’等续贷模式,支持扩大无还本续贷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提高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对市场前景好、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促进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规范发展,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切实降低企业“过桥成本”。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价民营企业实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网站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推进“银税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之间的合作等,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县级担保机构全覆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确保政府诚信履约。各级政府及部门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要严格依法依规,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要牢固树立契约精神,严格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人事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违约毁约,不得随意改变约定,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税费优惠、用地支持、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行政审批等要依法依规,对民间投资做到与其他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切实加强政府失信行为监管,督促失信机构切实履行义务,集中解决失信“存量”,防止发生失信“增量”。对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省发改委、省法院、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凡出现因行政审批或监管造成市场准入障碍的举报与投诉,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自身行为未形成不合理障碍。(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政策统筹协调,稳定市场预期和投资信心。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有关部门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明确政策导向,提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具体要求,正确引导投资预期。围绕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政策取向,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主动解疑释惑,帮助民营企业准确理解政策意图。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做好民营企业关切事项的回应工作。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活力,帮助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好国内大市场,加大对适应国内消费升级和产业转型需要项目的投资力度,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我省梯度转移。(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增强政府服务意识和能力。全面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指导意见》(赣办发[2017]21号),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细化量化工作举措,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落到实处。要建立完善党委、政府与非公有制企业、商会组织沟通协调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涉企部门负责同志分工挂点联系重点企业或商会的机制,进一步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倾听民营企业呼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因地制宜明确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鼓励党政干部与民营企业家正面交往接触,严守政商交往底线,着力破解“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等问题。(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联牵头,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领导干部为企业协调处理矛盾和困难时,要突出理顺相关部门职能、规范行政行为,避免民营企业动辄“找市长”而无心“找市场”的局面。(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制定出台《江西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雷霆”专项行动,积极申报设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省发改委牵头,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出台《全省民营企业家培训规划(2018—2022)》,加强民营企业家专业化、精准化培训。(省工商联负责)

  十、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梳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逐项检查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地区、本领域落实情况,对尚未有效落实的政策措施,要认真分析原因,抓紧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要以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进一步实化、细化、深化鼓励民间投资的具体措施,努力解决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联牵头负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意见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各项工作。省发改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