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的通知
2017-07-2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的通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海事局、救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12月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体系,实施统一管理。
鉴于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与交通运输领域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在新制度出台之前的过渡期间,为确保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和工程质量,保持从业人员队伍稳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改革组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文件生效前发放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文件生效前发放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在国家新的职业资格制度出台之前继续有效,新制度出台以后,执行新规定。
二、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工作部署,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管理,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消除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寻租现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特此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