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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第1810号关于构建高速公路沿路物流园区带促进路企转型的提案
2017-07-25 
政协提案第1810号关于构建高速公路沿路物流园区带促进路企转型的提案

物流园区是重要的物流基础设施,对促进物流业规模化、网络化、集约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部高度重视物流园区建设,将其作为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的重要抓手予以推进,先后组织实施了《“十二五”公路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规划》和《“十三五”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方案》,共安排投资补助资金支持了186个货运服务功能突出、公共服务属性强的物流园区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等服务设施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旅客和车辆需求,提高交通安全,提供应急服务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在抗击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提供特殊服务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于您提出的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物流园区的建议,我部认为从目前看还不具备条件:一是从服务区的功能定位看,高速公路服务区主要是提供公益服务,以满足使用者短暂休息、餐饮服务、信息查询及车辆加油、维修等基本需求为目的,不刻意追求延伸功能,不追求商业利益。二是从服务区的用地规模看,总体上只能满足其基本功能。按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服务区用地指标包括停车尝公共厕所、加油站、车辆维修站和餐饮与小卖部的用地面积;停车区用地指标包括停车尝公共厕所、休息长凳的用地面积,均不涉及物流园区的相关用地指标。三是从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看,如果在服务区设置物流园区,将增加货车停留时间与数量,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正常交通造成干扰,增加安全隐患。四是从地理位置优劣看。高速公路服务区一般远离城区,货物集聚的规模效应难以发挥。五是从物流成本看。货物在“化零为整、化整为零”的过程中,通常由小型车辆完成接驳,小型车辆经高速进行较长距离运输存在不经济的情况。

综上所述,高速公路服务区与物流园区在功能、作用和经营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目前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布局物流园区的条件尚不成熟。如确需设立物流园区可在服务区或停车区附近重新规划和审批用地,并需对通行效率、交通组织、公共安全等方面做进一步的论证研究,待时机成熟时可采取试点的形式予以探索。

关于您提出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成立物流公司的建议,我部表示理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独立的责任主体,成立物流公司,属其自主经营选择范畴,应由市场自行调节,政府不应过多干预。

关于您提出的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发展物流信息化的建议,在我部的工作中已有部署。为破解我国物流业发展资源共享难、互联互通难、业务协同难等问题,我部积极推进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通过不断强化物流信息交换服务、标准服务、数据服务,推动跨运输方式、跨部门、跨区域、跨国的物流信息交换与共享,丰富物流企业数据资源,实现物流资源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优化配置,推进物流业的“降本增效”。目前该平台已实现了中日韩三国部分港口集装箱船舶动态信息和港口集装箱状态信息共享。同时,社会资本也在不断投入到此领域,如“货车帮”“叭叭速配”等互联网平台和手机网络终端均可以为委托方和承运方等提供所需信息,实现了相关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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