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2017-01-10
桂交安监发〔2016〕145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管理机构、厅直属各行业管理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直属管理机构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管理体制。自治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检查和指导(同时负责本级工作落实和监督直属单位工作落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传达贯彻和组织督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工作重点是督促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配足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做到专人管理。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直属管理机构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的投入,每年足额安排专项预算。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履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直属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建立完善随机抽查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重点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以听取汇报、查阅台帐、现场检查、质疑提问等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对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经营资质是否具备,经营范围是否与审批一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安全评价(评估)工作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是否有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是否落实到岗到人。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三)是否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是否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特种设备是否经过检测、检验,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使用。
(四)现场生产施工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严格按照作业程序进行操作,危险作业是否进行审批。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五)经营场所和作业环节是否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防范教育工作,重大危险源是否经过备案。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是否完备、齐全。
(六)是否制定隐患排查制度和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档案是否规范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是否按规定备案。
(七)是否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进行培训、演练和修订。应急物资是否满足应急工作要求。
(八)事故是否按规定程序、内容和时限进行报告,是否按规定进行事故责任倒查,事故档案事故建立。
(九)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二条厅直属各行业管理机构对下级行业管理机构的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度不少于1次;各市级行业管理机构对下级行业管理机构的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市、区)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当场签字,并跟踪落实处理结果;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情况通报给被检查单位的上级单位或辖区行业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排除的隐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责令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完成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企业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要邀请专家会商,确定整治方案,隐患排除后,须经评估审查,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五条检查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安全问题,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应尽量不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直属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激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第三章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内容、时限应当符合国务院、自治区和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直属管理机构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直属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安全隐患举报。
第二十二条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直属管理机构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厅直属各行业管理机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制度,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至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