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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清洁燃油新规正式实施
2015-07-08 
        本网讯香港特区政府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舶)(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以下简称《规例》),《规例》要求在香港区域内经营的远洋船舶在香港停泊时必须使用清洁燃油,违法此规定者将受重罚。

        《规例》要求船舶需使用含硫量不超过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气(LNG)和经过环护部门认可的其他燃料。《规例》明确,除在停泊期间的首小时及最后一小时外,远洋船舶在香港停泊时不得使用不合规的燃料。船长和船东必须记录燃料转换的日期和时间,并保持记录三年。如果有远洋船能够利用技术实现硫和二氧化碳排放量与使用低含硫量船舶燃料相比,一样或更少,那么其可以不被限制进行燃料转换。

        新《规例》生效后,任何远洋船舶在香港停泊期间使用不合规格燃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有关船长和船东最高可判处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如有关船长和船东没有按《规例》要求记录或备存所需数据,也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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