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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河南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2015-02-24 
一、《河南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修订目的和意义。

根据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厅于近期重新修订了《河南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及示警灯的安装和使用,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办法》的修订对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和全面提升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河南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我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

一是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必须喷印标志并安装示警灯,取消了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证》的发放。

原《河南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我省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规范管理和使用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的完成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意见的提出,原持有《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证》的车辆没有安装警灯却承担了一线执法的任务,这一现状与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所以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证》的发放,承担一线执法任务的车辆必须安装示警灯并喷涂相关标志标识。

二是增加了车辆预审制度,未经省厅批准,不得先行喷印标志和安装示警灯。

原《河南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规定了单位申请《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证》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需要提供车辆喷涂相关标志标识后的前、后、侧面照片,经省厅同意后发放证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些单位的车辆未经省厅同意且未发放证件的情况下仍旧喷涂了相关标志标识,增加了一线执法机构的负担。修改后的《办法》增加了车辆预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此类现象的发生。

三是明确了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并须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原《河南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驾驶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随着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队伍逐渐强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驾驶任务完全可以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承担。修改后的《办法》规定了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双证”,即行政执法证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车私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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