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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支座质量控制的通知
2015-06-08 
豫交文〔2015〕171号

厅直属有关单位,各在建高速(一级)公路项目公司:省质监站在交工检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桥梁支座设计选型不合适,支座钢板及垫石尺寸不满足标准要求;部分桥梁支座生产厂商产品不合格,型号错误、板式桥梁支座出现橡胶开裂、鼓包及剪切变形严重,盆式支座受力后丧失滑动、转动变位;施工中桥梁支座普遍存在安装质量问题,如垫石高程及平整度控制差,支座安装不到位、板式滑动支座不能滑动、单向及双向盆式支座不能滑动及转动。以上问题严重影响了桥梁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寿命。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桥梁支座管理,确保桥梁支座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寿命,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参建各方应认真落实相关职责。项目建设公司对项目建设管理负总责;设计单位对设计产品质量负设计责任;施工单位对采用的桥梁支座质量及安装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支座进场检验、安装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桥梁支座检验单位对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二、强化支座产品进场检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现行桥梁支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进场检验,并按照豫交质〔2010〕33号“关于下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桥梁支座试验检测规定》的通知”要求送检,送检的支座试验报告、质量证明文件与所代表支座质量证明文件一同存档。三、加强桥梁支座安装的岗前培训。在项目建设公司组织下,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桥梁支座专项技术交底,交底包括支座产品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和支座安装要求(如活动支座预偏量、安装环境温度、支撑垫石强度等);施工单位对自己的技术人员及施工安装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及岗前培训,不同型号的桥梁支座安装实行首件认可制。四、落实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编制支座安装监理实施细则,突出重点和关键部位,加强监理巡查与旁站,逐个核实支座安装,据实填写检测及旁站记录、留存施工影像,对不符合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的不允许施工。五、实行支座安装质量抽样检测制度。项目建设公司应在桥梁交工验收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支座进行抽样检测,每个墩(台)检测不少于30%,发现支座质量不合格的,要求全数检测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按照合同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六、实行支座安装质量影像留存制度。支座安装应逐个编号管理并在支座统一位置进行编号,在监理见证下逐个留存能准确反映支座安装质量正面、侧面未安装防尘罩的照片,形成影像资料存档。七、强化支座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桥梁支座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要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对采用劣质材料、偷工减料的支座供应厂家直接列入河南省交通建设市嘲黑名单”。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5年4月7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5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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