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相关法规对养护资质的明确要求。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是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二是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三是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四是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该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管资质条件。
(二)我市先行先试公路养护资质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养护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养护管理效能,我局请示交通运输部批准我市先行先试开展公路养护市场资质许可工作。交通运输部鉴于我市公路养护工作扎实,同意我市试点开展公路养护资质管理工作,并发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相关工作〉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至我局。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复函》,我局编制了《重庆市公路养护从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且本办法通过了司法局审批,同时养护从业资质许可列入了市政府许可目录和相应的权力清单。
二、《办法》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境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公路养护施工企业从业资质管理,按职能范围履行养护义务、施行养护作业的事业单位除外。农村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适用对象。在重庆市境内从事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企业,应当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重庆市公路养护从业资质证书》,并遵守本《办法》。
三、资质分类
养护从业资质按工程性质分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两个类别。
(一)日常养护类
甲级:可从事所有公路(含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绿化管护等保养维修作业。
乙级:可从事普通公路(含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绿化管护等保养维修作业。
(二)养护工程类
1.养护工程总承包
甲级:可承担所有公路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和预防性养护工程,桥梁病害处治和加固补强工程,隧道土建病害处治和加固补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维修更换及增设工程。
乙级:可承担普通公路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预防性养护工程,单跨≤150米的公路桥梁的一般病害处治、加固补强工程(不含悬索桥、斜拉桥、拱桥的索、杆更换工程,以及梁式桥梁纠偏顶升工程),隧道土建病害处治和加固补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维修更换及增设工程。
2.路基路面工程
甲级:可承担所有公路路基路面的大中修工程和预防性养护工程。
乙级:可承担普通公路路基路面的大中修工程和预防性养护工程。
3.桥梁
甲级:可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病害处治、加固补强工程。
乙级:可承担单跨≤150米的公路桥梁的一般病害处治、加固补强工程(不含悬索桥、斜拉桥、拱桥的索、杆更换工程,以及梁式桥梁纠偏顶升工程)。
4.隧道
可从事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病害处治、加固补强工程。
5.机电工程
可从事公路监控、通信、收费及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专项维护、专项工程。
6.交通安全设施
可承担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设施的维修、更换及增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