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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解读
2021-02-04 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规范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长效机制,有效保障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有关部门、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22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13〕43号)的印发实施,有效加强和规范了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随着我省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建设、“迎亚运、建窗口”深入推进,一批跨江、跨海和山区大型桥隧工程等标志性项目陆续开工建设,工程建设面临的施工环境更加复杂,施工安全风险因素也更加突出,再加上地方铁路工程项目纳入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监督实现“公、水、铁”全覆盖。这些均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规范使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同时,不可否认,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实际使用中也存在“计取范围时有争议、投入额度时有不足和保障机制仍有短板”等问题,亟需制定出台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正文共五章二十一条,分总则、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共3条,主要明确办法出台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四条至第八条,共5条,主要明确安全生产费用计价税率标准、提取标准、使用范围和引导性使用情形,新增提取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的六种情形,新增引导性使用范围,对与安全生产相关,但不能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的五种情形,明确要在其他专项费用中列支。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九条至第十五条,共7条,主要是明确计量支付方式和程序,以及工程量变更、固定资产摊销、总分包几种情形下的支付规定,规定地方铁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方式和程序可依据国家和省相关铁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共5条,主要是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计取和使用的责任,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共1条,明确施行日期。

  三、主要条款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新办法吸收了铁路工程相关管理规定,将地方铁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纳入本办法,实现“公、水、铁”全覆盖,并增加附件《地方铁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明细表》。我省地方铁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计量支付方式和程序未打破铁路工程现有管理规定。

  (二)关于提取标准。一是鉴于应急管理部新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暂未出台(征求意见阶段,提取标准上浮),新办法未写明提取标准的具体值,明确了和国家规定保持一致;二是明确建设单位可以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并首次提出了六种具体的适用情形,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特点可自主确定提升比例。

  (三)关于计量支付方式。明确计量支付的方式为清单单价计量和总价包干计量相结合。

  (四)关于使用范围。一是增加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委托专业应急救援产生的相关费用;二是增加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安全检查等费用,增加为专职安全员配置的摄像机、无人机等辅助现场检查器材的费用;三是增加安全教育培训体验馆、警示馆等场地建设费用;四是明确安全生产考核奖励费用的比例不高于5%;五增加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安全新技术与新装备的应用推广费用;六是删除了平安工地建设费用。

  (五)为在安全生产费用中无法列支的费用项目寻找解决办法。对于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但又不能在安全生产费用列支的其他费用,新办法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除安全生产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列支,并给出了五种具体的适用情形,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考虑并按合理途径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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