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0月30日讯(通讯员 肖利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薛玲)11月1日,新修订的《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将正式实施,扬子晚报记者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10月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条例》对长江桥梁隧道的规划建设、运营养护、通行管理、安全保障、监督检查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超限车辆不得上长江桥梁隧道
近年来,南京市“拥江发展”战略深入推进,过江交通需求飞速增长,目前全市已建成包括长江大桥、长江隧道等6条过江通道,同时还有多条过江通道处于在建或前期研究阶段。“天堑变通途",既利于城市发展,更便于百姓出行。但与此同时如何确保长江桥梁隧道的安全,是百姓关注的热点、《条例》 立法的焦点,更是市政府工作的重点。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长江桥梁隧道限载、限宽、限长、禁止及限制物品等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驶上(入)长江桥梁隧道。
载货车辆应当主动接受车辆限载检测,经检测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承运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行卸驳款货物,并接受处理。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过长江桥梁隧道限制标准确需驶上(入)长江桥梁隧道的,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不能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规范长江桥梁隧道命名更名
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中发现,《条例》中还增加了关于长江桥梁隧道命名更名及具体流程的规定,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奚晖介绍说,南京现有的几条过江通道命名是按照建设时间顺序设定的,分别为长江大桥、长江二桥、长江三桥、长江隧道、长江四桥、扬子江隧道、长江五桥(在建)。
那么已通行的桥梁隧道会很快更名吗?奚晖介绍,对于已通车过江通道的命名更名,市交通运输局于今年8月份进行了方案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目前正根据社会反馈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待成熟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长江桥梁隧道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办理,根据地理名称、历史文化等要素确定。新建长江桥梁隧道的命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有关单位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批准后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南京长江大桥实施“全方位保护”
“本次立法,还特别关注了长江大桥公路桥的道路特点和文化内涵。”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副主任孙宇彤介绍。作为中国人民的“争气桥”,南京长江大桥公路桥除了是一座城市道路桥梁,同时还承载着全国人民的一段历史记忆,是一件宝贵的物质文化遗产,更是南京的一张“历史名片”。
2014年,长江大桥被划定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未来还很有可能成为文物保护单位。因此条例在修改时特别规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经营管理单位对南京长江大桥公路主桥、引桥、桥头堡建筑、路灯、栏杆及栏杆浮雕画、工字堡等文物本体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示,对长江大桥进行“严格的、全方位"的文物保护。
“除了加强保护,我们也充分发挥相关设施的便民功能。”奚晖介绍,自10月1日起,南京长江大桥南堡的内部卫生间正式对外开放,畅游大桥不再有如厕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