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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出险,保险公司拖赔怎么办?
2019-08-26 来源:中国论文网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保险公司未履行先予支付义务的,应当赔偿迟延付款损失。

  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之日起60日内未履行先予支付义务的,应当赔偿迟延付款损失,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3日,工程施工方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当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本公司可以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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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

  一、如何界定施工单位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主张】由于施工单位没有提供要求保险公司先行给付或赔偿的书面申请,而且保险公司不认可施工单位申请理赔的损失项目和范围,故一直未对施工单位的涉案损失进行理赔。

  【法院认为】从本案的证据可以看出,双方对如何理赔进行过现场勘查以及会议商谈,只是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保险公司认为施工单位在洪水事故发生后一直未向其提出理赔申请不属实。

  二、赔偿损失的起算时间?

  【保险公司主张】2013年6月20日施工单位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出险通知书及索赔资料等证据,保险公司认为2013年6月20日只是出险时间而非施工单位申请理赔的时间。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

  【司法观点】

  根据涉案保险合同“当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本公司可以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50%”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在施工方提出理赔申请后在约定期限内先行支付一半的损失理赔金。

  由于保险公司并未支付任何理赔费用,实际上扩大了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时止的迟延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实务要点】

  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来说,常常使他们在遭受了损失之后,又面临不能及时得到补偿的情况,给恢复生产和安排生活带来许多困难,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会使一部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这条规定了保险人先予支付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制度,以督促保险人尽快履行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具体来讲,符合先予支付保险金的条件是:

  一、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请求;

  二、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已满六十日;

  三、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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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备上述条件的,保险人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赔偿。这个“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应当是保险人与索赔申请人已经认定的数额。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共识,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有关证明和资料自行确定一个先予支付的数额。

【案例索引】

  ZH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ZT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5103号

  裁判时间:2017-12-20

【作者介绍】

  卢 麒 律 师 一级建造师 保险理赔资深人士

  四川大学EMBA,拥有十四年保险理赔实践经验。从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员到省级理赔负责人,处理各类保险理赔案件上万件。精通保险法规和保险条款,深谙不同险种理赔要点,具有非常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精雕细琢每一个案件,是理念,更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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