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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解读
2017-06-07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出台,是我省交通运输系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迈出的坚实步伐;是推动我省交通运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重要成果。我从三个方面作个解读。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1999年制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为我省公路的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我省公路总里程迅猛增长、管理矛盾日渐突出、人民群众对出行的要求越来越高、相关上位法有了修改等原因,旧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公路路政管理的新情况新要求。2013年10月,省公路局启动《条例》立法项目的申报,并随即成立工作专班,组织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的立法预备项目,又经过了深入调研,反复征求意见、修改稿件、准备资料、进行论证等几个阶段。2016年,《条例》确定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项目,3月18日,省厅成立由厅长任组长的《条例》立法协调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印发了立法工作方案,并同时成立了分别由武汉市交委、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十堰市交通运输局和省高管局、运管局牵头的5个课题组。何光中厅长明确指示,要搞就搞出有份量、有亮点、管用的成果,如果条例一出台就过时,还不如不搞。他反复强调要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好任务,并多次对条例修订工作进行具体指导。经过三个多月的集中攻关,6月27日厅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审议了《条例》修订送审稿,经修改后于7月5日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将《条例》草案报送到省人大常委会。

从项目申报到《条例》出台,历时43个月,组织调研活动15次,召开座谈会、咨询会40余次,收集意见、建议近1000条,邀请专家、执法骨干、基层领导和工作专班6次对意见、建议进行研究、梳理、吸收,反复修改了20余稿。

《条例》凝聚了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和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心血和智慧。

二、《条例》的主要特点

与修订前相比,《条例》从原来的六章三十六条,修订为七章五十条,这不单单是条款数量上的变化,而是科学总结省内外路政管理实践经验的重要成果,体现了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坚持问题导向。近年来,困扰我省公路路政管理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主要的如政府主体责任弱化、部门职责不清、路产路权模糊、超限车辆毁路严重、执法保障不力、服务管理方式方法滞后等,《条例》针对这些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可以说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

2.范围内容全面。《条例》将计划内建养的全部公路都纳入公路路政管理范畴(包括村道),解决了占总里程60%左右的村道无“法”管理的问题。对与路政管理有关的规划、公路养护、安全应急、服务保障和政府投入等均作了规定。

3.职责区分明确。对各级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路政管理中的责任分别作了规定,有效弥补了管理空白。同时,对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做好路政管理相关工作、建立联合治理机制提出了要求。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路政管理责任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是具体责任主体。

4.紧贴形势发展。揭示了路政管理全过程的系统性、联动性、复杂性规律,明确了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运用好科技手段;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实行违法运输失信联合惩戒,与处于国内立法领先的《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衔接,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对治理超限运输顽疾,从政府主导责任到车辆源头管控、货物装载经营责任、驾驶员义务以及路面治理,每个环节都作了规定,形成了科学完整的管理链。

5.彰显服务为民。《条例》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从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舒适、快捷出行的需求出发,强化了“服务便民”的理念。对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公路日常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加强秩序维护和确保通行安全、强化信息公开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等作了规定。

6.要求标准更高。主要体现在对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标准更高,对路政管理和服务的标准更高,对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更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行路政管理相关职责的问责追责更严厉。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五十条,分别为总则、公路路产管理、公路路域管理、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着重应理解和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以政府为主的路政管理职责。基于公路的基础性和公共性特点,以及公路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性质,以政府为主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更合乎法理特别是现实管理需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执法机构和队伍,将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结合我省管理实际,围绕确立科学管理体系,分级明确了政府组成部门、乡镇、村(居)民居委会的职责。特别是在超限运输管理方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实行公路超限运输治理问责制。

2.明确了公路路产的设立、变动、消灭和保护制度。随着《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路产路权成为定纷止争的重要基础,明确路产路权的设立、变动、消灭,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路沿线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创新性的设立公路路产登记制度,明确了路产登记的主体、登记事项和程序,对公路使用性质变更、公路报废作出了操作性强的规定。这样规定弥补了当前公路产权制度规范的空白,对依法保护公路路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3.明确了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周边区域的科学利用。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其周边区域事关公路长期规划、发展和环境保护。为加强上述区域的管理,《条例》一方面要求编制城乡规划或者审批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邻近区域的,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注明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另一方面要求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平整场地、恢复植被等措施,对施工作业场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实施修复和治理。通过建立联合审批、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等一系列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切实提升公路路政管理效能。

4.确立了超限运输管理全环节、信息化和科技化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理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体制机制,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超限运输这一公路路政管理的“顽疾”,《条例》专设一章加以强化,明确地方政府是超限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细化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建立公路入口检测、站点监管、设置限宽限高设施相结合的治超网络,从禁止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车辆上牌、货物经营源头管控、装载运输、路面执法、事后处罚全环节作了操作性强的规定。特别是建立了超限车辆动态检测和非现场执法机制,健全完善了政府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5.明确了以人为本的公路服务监督管理制度。《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路政管理和服务,把服务提升至与管理并重的度。并且专设第五章系统规定了公路服务和监督的内容。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加强对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和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规定了从服务设施建设到公众信息查询的系列内容,对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的公路应急管理作了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精神本质。

6.明确了多部门联合执法的综合管理体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进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法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规定了涉及公路性质变化时多部门协同处理机制和公路路域管理的综合整治联动机制。建立公路超限运输治理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依法实行联合惩戒制度。还明确规定了公路建设、养护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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