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修订解读
2016-0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修订解读

现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于2010年颁布实施,对规范内河船员考试和发证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内河航运和船员队伍的变化,部份内容已不能满足内河航运的实践需要。主要表现在:

第一,内河船舶吨位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船员操纵大型船舶在内河航行的技能需要加强,有必要调整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类别以及船员职务资格,提升考试的针对性,以适应船舶大型化的客观变化;第二,内河船员职业吸引力下降,年龄结构需要优化,进一步鼓励内河船员职业教育,提升内河船员的行业吸引力;第三,内河船舶船员协同管理系统及考试管理系统的开发及逐步完善,船员个人信息、考试信息、动态信息可以通过系统进行整合,实现了船员管理信息共享。

一、修订的原则

(一)简政放权。明确各级管理机构职责,贯彻差异化管理理念,发挥各类机构的能动性,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二)统筹兼顾。充分考虑考试发证规则与船员值班规则、船舶配员规则的协同,并考虑海船船员与内河船员适任能力的对接;

(三)惠民利民。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功能,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为相对人提供便利。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现行《规则》的章节框架基础上,对有适应内河航运发展和船员队伍发展的内容进行局部调整。修订后的规章共四章三十三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大型船舶任职要求

考虑到内河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趋势,为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对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内河船舶有大型化发展的趋势,但对于主机功率在500千瓦以上的船舶,船舶机舱配置的设备种类基本相近,轮机部船员的适任能力基本一致,所以对500千瓦以上内河船舶轮机部船员未做特殊规定。

(二)船员水上服务资历

AIS、电子江图等内河船舶助航设备越来越智能化,船舶机舱设备稳定性也越来越高,岸基支持更加专业化,船员获取知识和能力所需的时间在缩短。对于内河船员职务晋升的水上服务资历进行了调整。

(三)任职通道

对内河船员任职通道的优化和调整,明确海转内、军转内,渔转内申请《适任证书》的要求,以有利于船员资源的市场储备、自我调节和优化配置。

(四)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机构

内河船员由于工作的原因,工作范围并不局限于某一个区域,回原发证机构办理证书会给船员造成额外的时间成本和经济负担,且船员长时间离船会影响船舶的正常营运。从保障船舶正常营运和方便船员的角度考虑,修订后的规则规定,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或者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