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第3396号关于依法监督强力遏制“三无”船舶涌向长江非法采砂的提案
2016-11-03
政协提案第3396号关于依法监督强力遏制“三无”船舶涌向长江非法采砂的提案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监管强力遏制“三无”船舶涌向长江非法采砂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严厉打击长江非法采砂工作事关河势稳定和航道安全,对保障防洪、船舶通航、涉水工程及水生态安全意义重大。遏制“三无”船舶涌向长江参与非法采砂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有关部委、沿江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长江非法采砂治理工作,通过强化组织领导、推进立法、政策引导、强化执法等举措,不断推动长江非法采砂治理和“三无”船舶整治工作。近年来,交通运输部与水利部协调配合,指导和督促沿江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职,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始终对非法采砂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确保了长江干线采砂管理的基本可控。
您在提案中就遏制“三无”船舶非法采砂行为提出四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加强宣传,形成氛围;二是落实责任,依法管控;三是联合执法,确保实效;四是完善法规,促进管理。这些建议都很好,切中问题要害,对我们进一步做好“三无”船舶安全监管、遏制该类船舶非法参与采砂活动很有启发和帮助。
一、关于加强宣传、形成氛围的建议
国务院有关部委、沿江各级地方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以相关法律法规宣贯为契机,通过电视、电台、宣传单和展板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航道保护和打击非法采砂破坏航道行为的意识,促进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我国河湖管理工作。
下一步,国务院有关部委、沿江各级地方政府将继续通过大力宣传,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别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活动,强化教育引导,让全社会特别是非法采砂户充分认识到非法采砂的严重性、危害性,通过集中宣传,重点案件曝光等方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沿江群众监督作用,营造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遏制非法采砂特别是“三无”船舶非法采砂活动的良好法治氛围和社会基矗
二、关于落实责任、依法管控的建议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就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分工作出规定并明确了“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其中,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党的十八大开启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局面。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严格执法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坚持把依法行政贯彻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全过程。近年来,交通运输部、沿江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作为运输船舶的主管机关,依据《条例》确定的管理分工安排对长江航道内参与非法采砂并影响通航安全的船舶实施了严厉的打击,不断加大对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的力度,重点对洞庭湖、鄱阳湖、巴河等重点水域、重点河段实施现场驻守,对重点采砂项目所在水域进行监控,严厉查处非法采砂等突出违法行为。
2014年2月12日,交通运输部根据水上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管的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结合事故发生概率、安全风险情况和安全监管难度等因素,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重点船舶和重点区域的通知》(交安监发〔2014〕67号),将砂石船舶纳入“四类重点船舶”进行严格监管,通过构建船舶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夯实安全基础,维护水上安全形势稳定。
2015年,沿江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以涉砂管理为主要目标的现场巡查检查近3800次,制止非法采砂破坏航道行为1500余起。期间,多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015年下半年分别协调长江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门联动,开展长江干线拉网式巡查执法行动,并于8月24日和8月26日先后两次对非法采砂活动猖獗的武汉河段开展专项打击活动,现场查获非法采砂船两艘,抓获并刑拘犯罪嫌疑人13名;9月9日起,配合相关水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了湘鄂边界河段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8月25日指导长航公安局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打击非法采砂整治通航秩序”的专项活动,查获非法采砂船舶162艘,协助捣毁采砂设备23台。为巩固既有成效,增强治理效果,交通运输部门还主动加强协作配合,联合沿江水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开展采砂治理活动。仅2015年一年间,沿江相关责任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达850次。经过各方努力,“三无”船舶非法参与长江采砂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遏制,长江采砂管理秩序和沿江生态环境建设有所改善。
下一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还将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基础上继续保持现有高压态势,坚决打击涉砂船舶,特别是涉砂“三无”船舶的违法行为,强化砂石装卸码头、宕口、浮吊、装卸点的排查,责令从业者依法依规从事采砂和砂石运输活动。同时,加强并完善船籍港管理制度,坚决查处无证经营、无证运输、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还将建立违法违规砂石运输船名录,每月定期通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挂牌督办。
三、关于联合执法、确保实效的建议
各涉砂部门联动执法是解决“落实责任、依法管控”这一问题的关键举措。2009年,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共同签署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备忘录》,明确了相关原则和工作目标,并开展了大量的宣传、执法、督导等工作,有力地促进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在现有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下,逐步构建起了打击非法采砂的防控体系,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执法形成了依法规范的良好局面。2015年,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和航道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从加强组织领导、依法科学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全面排查隐患、建立长效机制等5个方面入手,着手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共同执法机制、定期会商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四、关于完善法规、促进管理的建议
近年来,为扭转河道采砂秩序混乱、非法采砂活动猖獗的局面,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努力理顺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地方河道采砂管理立法工作。但各地立法在许可方式、监管方式、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缺乏上位法支撑,迫切需要国家立法予以统一规范。因此,抓紧制定出台《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规范和建立正常的河道采砂秩序,为河道防洪安全和正常的通航秩序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十分必要和紧迫。《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近三年均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一直属于重点立法项目。下一步,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交通运输部将充分发挥三部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的作用,加快推进起草工作,力争早日报送国务院。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十分感谢对“三无”船舶安全管理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