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管理办法被废止为网络专车新规扫清道路
2016-03-23
出租车行业改革,越来越近了。
3月21日,住建部网站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实行18个年头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作废,新的出租车管理办法将由交通部统一制定,出租车改革走出了关键一步。
一方面,该办法的废除将使长久以来在出租车管理方面政府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得到解决。1997年,该《办法》由建设部(后改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随着出租车的流动性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出租车置于交通部门的职责范围。2008年3月交通部正式挂牌,出租车行业的管理职能被归入交通部的管辖范围。
另一方面,《办法》中的一些规定严重限制出租车行业的发展,使出租车自身发展面临瓶颈,近年来对改革出租车管理制度的诉求呼声甚高。
目前绝大部分出租车公司采用的是承包型公司化模式,出租车的产权和经营权归公司所有,司机按时间向公司支付承包费用(即俗称的“份子钱”),经营收入归司机所有,而公司则为司机支付“四金”,并承担车辆保养维修费用。
在这种模式下,出租车行业最根本的顽疾在于牌照制度,《办法》中关于“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也就是老百姓口中俗称的“份子钱”,最为出租车司机所诟病;另外只规定“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也已经涵盖不了近两年新近流行的网络约车方式。
这些问题直接反映在用户打车难、价格高、服务质量低等问题;而出租车司机负担过重收入低,职业认同感下降,出租车公司人员流失严重。
一旦新法规出台,放宽行业准入门槛后,更多的收益将向司机倾斜,司机甚至将来可能拥有自己的定价权。
以上海为例,截至2014年底,上海出租车运营车辆数为50738辆,由于政府对出租车辆数与出租车运营牌照实施严格的管控,年均增速仅为0.4%;而出租车日均载客人次从2010的62.7人次降低至2014年的55.8人次,减少11%。
运价方面,2009年以来,上海市区出租车起步费(含燃油附加费)约上调27%,每公里运价约上涨14%。但即便是运距和运价的大幅增长,也不能挽救单车收入增速逐步下滑甚至变为下降的趋势。
除了出租车行业自身的瓶颈,网约车的出现以方便快捷、服务质量好等优点对出租车行业产生巨大冲击,正迅速蚕食其市场份额。
对于今后的改革,交通部部长杨传堂在全国两会记者会上表示,在对出租车行业的改革中,将改革经营权的管理,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同时,改革“份子钱”的制度,并鼓励、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构建企业与驾驶员的利益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出租车管理办法被废止,并不意味着国家完全放弃监管。为减轻出租车司机的负担、提升其收入,目前全国各地几乎都已发布各自的出租车管理办法。
去年5月,义乌出台方案不再管控出租车数量,并逐步取消“份子钱”;9月,广州放开“份子钱”,实行市场调节;10月,上海市出租车调整运价用于驾驶员增收,并停收份子钱,改收每月50元服务费。
附已废止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部分规定:
《办法》规定,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办法》指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办法》规定,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资信证明;(四)经营管理制度;(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法》明确,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