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正文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2015-07-30 
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9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和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规定》制定的必要性、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等进行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出租汽车是关系民生、服务百姓的“窗口”行业,是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有出租汽车134万辆,企业8000余家,驾驶员260多万人。出租汽车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出行安全,经营服务规范与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当前,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有效解决,需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基本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予以解决。为此,根据国务院2004年412号令及国务院有关出租汽车管理文件的精神和要求,部研究起草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构建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总体框架,确立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基本制度,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过程

2013年2月,部启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起草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和科研院所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资料,赴北京、辽宁、上海、浙江、安徽、山东、陕西、四川等地专项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反复研究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了政策风险评估,发文征求了部分盛市地方人民政府及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并公开上网征求全社会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规定》送审修改稿,经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部令形式颁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分为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54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行业发展定位及发展方向、职责分工;第二章经营许可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车辆经营权配置、期限、变更及到期延续管理、经营协议签订、预约出租汽车许可等;第三章运营服务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服务标准以及行为准则作出要求;第四章运营保障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服务设施建设、运价制定及调整等方面的职责,经营者规范经营管理、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等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主管部门等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职责和义务等;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违法行为的罚则;第七章附则明确相关概念的定义等。

四、重点问题说明

(一)确立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

针对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定位不科学、产业政策不明确等问题,《规定》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要求各地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科学确定运力规模。同时,明确了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的发展方向,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二)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和车辆许可条件和程序

针对各地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缺乏统一条件规定的问题,《规定》依据国务院412号令确定的许可事项,在总结地方立法和管理实践基础上,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程序和实施主体作出了概括性规定。明确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先取得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并具备相应的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等要求。对于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相应的车辆技术条件,实行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规范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管理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管理是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规定》对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明确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配置经营权。二是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要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人签订经营协议,并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有效衔接,经营权到期后能否继续经营与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挂钩,体现优胜劣汰导向。三是对于车辆经营权需要转让的,要求依法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重新签订经营协议,并明确经营期限为其剩余期限,提示经营风险。

(四)强化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规定》把强化运营服务放在重要突出位置,抓住影响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系统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一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服务标准及行为准则作出全面细化要求,为全社会提供规范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二是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依法处理好经营者和驾驶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求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落实驾驶员休息权,依法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五)鼓励发展电召及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对于转变出租汽车运营模式、方便乘客出行、提升服务质量、缓解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对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流程、平台建设、服务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要求,促进各类电召服务规范发展。针对近年来我国出现的面向不同人群需求的新型服务业态,《规定》总结借鉴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城市发展预约出租汽车的经验,从为市场提供多样化、差异性服务的角度出发,建立了只允许接受预约、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模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出行服务。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