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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交通厅长张琼解读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意见
2015-06-24 
近年来,超载、超限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公路管理的一大“顽疾”,而交通运输部门的治超工作却举步维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机构重叠、职能交叉、人员膨胀、多头执法、趋利执法等问题,引发的公路“三乱”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行业和政府形象。为此,省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全面启动全省范围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一个窗口对外、一支队伍执法,从体制上解决多头执法问题;严格财政保障机制,从机制上解决趋利执法问题;从严核定人员编制,从制度上解决人员膨胀问题。

从2004年开展全国治超,到如今已过去10年。一边是如火如荼的治超行动,一边是恶性超限、超载运输未得到遏制。屡禁不止的公路“三乱”事件,更多地暴露出交通行政执法领域长期存在的趋利执法、职能交叉、主体多元等体制机制性问题。

针对交通运输执法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以罚代管、人员膨胀、趋利执法等问题,8月21日,省政府出台《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启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首家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启动改革的省份。

问:我省为什么要对交通运输执法体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改革交通运输执法体制势在必行,迫在眉睫。目前,全省执法机构有584个,其中省级4个,市、县平均5个,高速、国省干线、农村公路上分别均有2支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各级各类执法机构都具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同一区域的同一违法行为多家执法、重复处罚现象较为普遍。同时,全省现有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超员比例达135.8%,执法经费无保障,公路管养经费变成了“养人费”,靠罚款增加收入,形成了以罚代管的利益链,导致公路“三乱”屡禁不止,“月票”、“年票”等乱象丛生。此外,趋利执法、靠罚养人致使超限超载治理形同虚设,陷入了以超载养超员、越治越超的怪圈,加之车辆、货物源头监管不严,路面治理不力等因素,导致超限超载率居高不下,对我省公路桥梁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

问:《意见》中改革内容有哪些重点?此次改革重点有5项内容:一是整合执法职能。将分散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以及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各级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二是精简执法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现有各级各类公路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执法机构予以整合,盛省辖市、县三级原则上只设一个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机构名称,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任务,市辖区不设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从584个减少到127个。三是从严核定编制。按照机构、人员编制不突破的原则,通过从严核定执法人员编制,全省3.3万名执法工作人员,核定编制14016人,新的执法机构是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时,必须采劝逢进必考”的办法择优录用,确保人事管理规范化,彻底解决无序进人问题。四是完善财政保障机制。本次改革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把执法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实行分级负责、全额供给。将罚没收入上缴财政统一管理,与执法经费彻底脱钩,从机制上解决趋利执法问题。五是妥善安置富余人员。通过创新安置渠道、合理承担改革成本,切实维护分流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行业大局稳定。

问:《意见》规定市辖区不再设置执法机构,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意见》规定,市辖区不再设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2014年6月4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规定:“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业务相近的应当整合为一支队伍”、“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同时也是与国家省直管县改革接轨,市级将来的管理职能只限制在城市建成区。减少管理层级,降低执法成本,避免同一城市建成区内多头执法。

问:《意见》对富余人员转岗安置进行了规定,如何解决富余人员转岗安置这个焦点问题?

富余人员转岗安置是本次改革的焦点和难点,直接影响改革的成败。《意见》规定了转岗安置的配套措施共有9条,提出了转岗安置富余人员的渠道及对提前退休、转岗到企业、自谋职业等人员的社会保险政策。特别是增加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拓展服务网络、推进体制创新等方式多渠道安置富余人员”等创新措施,确保人员安置到位。

问:《意见》规定了新的执法机构的职能,改革后会不会出现新的失职、不作为等问题?

通过本次改革,执法经费得到了保障,能够有效解决以罚养人等问题,但随之而来可能出现不作为和权力寻租问题。面对市场经济中的利益诱惑,仅靠人治是不行的,必须依靠制度建设和问责等约束机制。要通过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执法职责、流程和权限;通过加强队伍监管,严格考核,落实工作责任;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形成有错必查、有错必究。通过以上措施,使执法人员不能、不想、不愿失职渎职,不敢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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