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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2015-02-24 
农村公路条例解读

今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更是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要事和喜事。为使广大群众认识《条例》、了解《条例》,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我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使我市农村公路在投资规模、发展速度、建设标准、质量水平等方面均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成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史上工作力度最大、投入资金最多、完成情况最好、质量控制最严、群众满意度最高的时期。截至2009年年底,全市农村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2.2万公里,占全省的1/10,居全省第二位。目前,我市已初步形成了纵贯南北、连接东西、辐射八方的农村公路交通网络。

随着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务日益艰巨,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突出,法规建设亟待完善。一是长期以来,我省大部分乡镇政府既没有机构人员,也没有资金,造成部分乡道和村道处于“缺养”状态,亟须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的管养责任和资金来源。二是农村公路执法管理难度大。《公路法》中仅对县道、乡道进行了规范,而且规定的比较原则,村道的管理和保护一直缺乏依据。三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公路便捷出行和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等条文规定。

二、《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我省农村公路史上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农村公路发展步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交通依法行政,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交通运输保障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三、《条例》的重要作用有哪些?

一是有利于完善公路交通法规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这些都对公路交通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条例》把《公路法》有关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并把村道一并纳入法律规范,同时结合形势发展,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等条文规定,形成了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公路地方法规。对于加强公路交通法制建设,推进公路行业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路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并为各级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规范和加强农村公路工作,建立长效发展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是有利于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增强服务能力。《条例》从法律的层面上,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和资金来源,着力解决当前农村公路发展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通过《条例》的贯彻落实,把农村公路工作上升为政府的行政行为,并依法筹措落实资金,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村公路建、管、养主体责任落实难和“钱从哪里来”的突出问题,同时有利于强化政府的统筹协调能力,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切实保障农村公路的可持续发展和快速发展,使农村公路这一公共基础设施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更好地发挥先导和支撑作用。

三是有利于农村公路和谐发展,推进民生交通建设。农村公路是省委、省政府“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当前,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群众已由最初的通达愿望转向对农村公路便捷出行和安全等方面的更高要求。《条例》顺应形势发展,贴近民生,高度重视建设质量、养护、路政管理与公路保护工作,注重施工安全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协调发展,着力为广大农村地区构建“便捷、顺畅、安全、舒适”的交通环境。

四是有利于提升工作水平,树立良好形象。《条例》对农村公路各项工作的原则、标准和程序等作了细致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这为交通和农村公路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严格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等都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必将促进农村公路工作水平和质量的全面提升,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更有利于树立交通系统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行业自身发展的动力。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主要对《条例》的适用范围、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路政管理与保护等进行了规范。充分体现了统筹协调、科学发展和关注民生的理念。在内容上,既注重与国家《公路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又注重从我省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五、《条例》明确了哪些职责?

一是规定了建养管并重、科学发展的原则。近年来,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快速发展,如何保护好建设成果,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加长久地享受到农村公路发展带来的出行便利,凸显“建设是发展、管理养护也是发展”理念的重要性和科学性。《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养护并重的原则。第五章还专章规定了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通过管理养护巩固建设成果,提高投资效益,形成良性循环,进而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向更高标准、更大规模发展。

二是确立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管理体制。《条例》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当地政府指导帮助下,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责任的进一步明确,有利于发挥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作用,便于统筹协调、加强管理,进一步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是明确了农村公路资金筹集渠道和具体标准。农村公路服务于广大农村地区,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因此,确立稳固的农村公路资金来源,建立有效的资金筹集渠道是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第三十条明确区分了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不同性质;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盛省辖市本级财政每年分别列支预算收入1%和1.5%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这些具体规定,创新了资金筹措渠道并实现了量化突破,特别是明确规定盛省辖市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具体比例,充分体现了我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农政策的决心和力度,充分反映了基层广大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成为我省农村公路条例的一大突出亮点。

四是明确了农村公路的用地范围。《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区,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路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区内禁止的行为。特别是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明确按照公路用地管理,为开展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执法基矗同时,《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采取设置超限车辆监测站(点)、流动检测站(点)和在农村公路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等方式,禁止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行驶。这些规定,不仅填补了村道管理的法律空白,并且相对于《公路法》而言,对整个农村公路的管理和保护更全面,措施更具体。

五是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明确了惩处标准。《条例》对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埋设管线、电缆等涉路工程、公路安全和公路保护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置障碍、堵塞边沟,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占用、挖掘、损毁农村公路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特别是《条例》加大了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管理中渎职行为的处罚力度,充分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这些规定,有利于督促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勤勉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我省农村公路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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