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欠款纠纷
2015-02-24
?依建公司与诚信公司于1995年12月26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依建公司承建“诚信花园”项目,合同造价为72644245元、2%尾款自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一次付清。诚信公司与顺发公司于1997年7月14日签订了“诚信花园”项目接收协议书,该项目由顺发公司接收,其中第5条明确顺发公司负责归还工程欠款。该工程于1996年1月1日开工至2000年6月25日竣工,于2000年6月报验,于2000年6月30日取得优良工程质量证书。2000年7月工程移交给顺发公司。2000年11月7日依建公司与顺发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书》,鉴于“诚信花园”地下室土建施工欠款及此项目以后工程结算及款项支付由顺发公司负责。2002年4月26日顺发公司认为“诚信花园”项目砼主体结构防冻剂中所含氨的成分造成室内空气污染。依建公司认为不属于质量问题及保修范围。双方于2002年10月22日签订了《诚信花园结算说明》,确认该工程总额为65626701元,付款总额为64028089.78元,扣款总额为539566.48元(包括维修款344000元),尚欠1059044.74元。
?依建公司要求顺发公司给付欠款,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顺发公司拒绝依建公司的请求,指出不支付工程款是因为工程存在空气质量不合格、屋面起鼓、地下漏水等质量问题,并且顺发公司还提供了2002年12月3日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依据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对世纪公寓A座19层空气中的氨浓度的检测报告结论为氨浓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限量指标。
法律分析:
?对该案例中顺发公司是否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顺发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为关于“诚信花园”项目,依建公司与诚信公司于1995年12月26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诚信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顺发公司,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由顺发公司负责归还工程欠款。同时在工程竣工后,依建公司与顺发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再次重申了顺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的义务。依建公司与顺发公司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依建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顺发公司应当及时清结工程欠款,因此顺发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顺发公司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为关于“诚信花园”项目,依建公司与诚信公司于1995年12月26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2%尾款自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一次付清。该项目虽于2000年6月交验,并于2000年7月取得优良工程质量证书,但是该项目确实存在着屋面起鼓、地下漏水等工程质量问题,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诚信花园”项目砼主体结构防冻剂中所含氨的成分超标,经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检测,结论为氨浓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限量指标。所以“诚信花园”项目并不能称之为已经“验收合格”。同时,通过双方签订于2002年10月22日的《诚信花园结算说明》不难看出,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额为65626701元,实际欠款为1059044.74元,所欠款额没有超出合同约定的2%的限额,因此顺发公司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这属于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合同多是以给付和交换为目的双务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对待履行合同,合同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有可能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在理论上,称之为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当一方合同当事人违约或可能违约时,对方当事人享有暂时停止履约的权利,以避免或预防因履约给自己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按照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有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后履行合同义务与双方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几种情况。与此相适应,合同履行抗辩权,可分为: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
?该案例中顺发公司享有的是后履行抗辩权,又称之为违约救济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拒绝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可要求对方先履行,在对方履行后,再按原合同约定,向后顺延一定时间来履行义务。
?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l)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须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多有先后顺序。如法律未有规定或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定;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