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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2015-12-30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提前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粤环〔2015〕16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2015〕28号)及《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深人环〔2015〕203号)的要求,现就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12月3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V排放标准。

二、符合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IV排放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5年12月30日(含30日)之前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三、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IV排放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的转出时间在2015年12月30日(含30日)之前的,可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四、自上述标准正式实施时起,办理新车登记、外地车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五、办理本市内转移登记的,不受国V排放标准影响。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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