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
2015-12-26 
原标题: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

深公交(通)〔2015〕117号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措施限制电动自行车在我市部分道路行驶,现通告如下:

一、限制行驶的时间和道路范围。

自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每日0时至24时,限制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行驶:具体限行道路名称及范围详见http://www.stc.gov.cn/ZWGK/TZGG/GGJG/

二、对于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设施抢修、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以及运送桶装饮用水、瓶装燃气等单位所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经统一载物托架和车身颜色,纳入规范管理后,不受上述限制行驶措施限制。

三、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以及其它安装动力装置的二、三轮非机动车,禁止在我市道路上通行,经市残联备案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四、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电动和机动轮椅车、电动平衡车和其它滑行工具,以及在市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的特种行业电动自行车(从事公共设施抢修的除外)在深南路、深南大道(深南文锦路口至深南新洲立交)行驶、停放。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5年12月24日

我要反馈保存网页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