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修订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现行《办法(试行)》于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即将到期,根据相关规定省厅组织对《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修订过程
2024年5月编写组修订完成《办法》,同时向相关单位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2024年7月23日,经2024年第9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厅务会审议通过。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7章59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四条,明确了勘察监理单位要对地质勘察质量进行过程监理。
(二)第六条,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公路数字化转型加快智慧公路建设发展的意见》(交公路发〔2023〕131号)的具体要求,对设计单位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三)第九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等内容,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问题提出的安全方面的要求保持一致,将该条款中的勘察设计单位负质量责任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四)第十一条,将项目法人履行的内容进一步规范简化。
(五)第十六条,因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勘察设计工作总体负责,负首要管理责任,所以对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的成果要同时进行认定。
(六)第十七条,删除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应职责。
(七)第十九条,鉴于高路堤与陡坡路堤的长期稳定性与工程、水文地质关系密切,避免工程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出现工程事故,加强路堤的勘察和评价工作,使设计方案更贴合现场工况。
(八)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重大变更审批的依据。
(九)第二十七条,根据最新的设计文件审批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22年)》增加了通航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
(十)第三十八条,设计文件的报送审批相关要求准按照新印发的《甘肃省一般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2023年版)》(甘交建设函〔2023〕87号)办理,并明确了办理时限。
(十一)第五十二条,为进一步提高设计质量,加强设计过程管理,进一步明确了设计周期的相关规定。
四、主要亮点
(一)《办法》通过科学合理的勘察和设计要求加强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管理工作,进一步保证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更好的指导项目监理、施工和养护等工作,为打造高质量高水平的公路工程项目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办法》从勘察设计管理职责、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审查与审批、后续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项目源头抓好勘察设计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从而达到提质、降本、增效目的,为我省今后的公路建设项目提供坚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