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湘交农路规〔2024〕7号)于2024年7月15日起开始施行。
“十四五”以来,我省加快了农村公路建设的步伐,目前大量农村公路项目进入竣(交)工验收阶段,亟待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验收的相关要求。我厅2008年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湘交农路〔2008〕203号),该办法发布后交通运输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文件,原办法已不适用新的形势要求。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农村公路建设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农村公路项目投融资机制和建设管理模式日趋复杂。为规范我省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 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第4号部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152号)《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3〕3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实际,修订了《湖南省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
《办法》修订后共二十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条中对立法依据进行了更新和完善。第二条界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中重新界定了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第四条调整了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验收规范依据。第五条明确了农村公路的验收主体。第六条中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依据进行调整。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农村公路验收及质量检测的要求,删除原办法的第九条,取消了市州交通局按项目比例进行抽查的规定(在相关工作布置中另行要求)。第九条明确了竣(交)工不合并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验收规范依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均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152号)等文件的规定,补充修改了关于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合并的一般农村公路应具备的条件、工作程序以及主要工作内容。第十三条修改了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的参加单位,提出了“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概念。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补充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和评价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工程验收文件编制费用的承担单位,明确了交工和竣工(包括交工、竣工合并验收)验收检测费用的承担单位。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的办理单位和移交机关。同时对相关附表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