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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2024-05-09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浙政发〔2024〕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规〔2024〕2号)要求,有序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的原则,以住宅电梯、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建筑节能改造为重点,分类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着力扩内需、惠民生、保安全,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绿色、智慧运行,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到2027年底,对技术落后、不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节能环保不达标的设备,按计划完成更新改造。

  二、重点任务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照《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等标准与规范,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按照“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加梯模式,稳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加强新增设井道、疏散通道等相关构筑物工程质量监管,电梯加装前应落实好使用管理、安全维护等责任主体。鼓励采取平层入户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组建专业宣传队伍,以加梯宣讲团的方式,推广加梯矛盾纠纷化解经验,促进住户意见统一。到2027年底,新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4800台以上。

  (二)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7588.1)和《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GB/T 42615)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各地开展住宅老旧电梯摸排。对摸排发现的投入使用时间长(15年以上)、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开展安全评估,制定更新、改造或大修计划。加强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三方协同,进一步推进居民意见统一。坚持政府引导、业主主体、企业让利,加强政策激励推进,多渠道筹措资金,结合隐患排查情况,推动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或大修。到2024年底,完成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1000台以上;到2027年底,完成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4000台以上。

  (三)燃气管道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和《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等标准与规范,更新改造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等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更新改造检验不合格、超出使用寿命、主要部件严重受损、老化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设备,包括燃气管道、储罐、装卸臂、压缩机、灌装系统、LPG泵、消防泵及管道阀门、消防及自控设备等;更新不符合现行《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标准的钢瓶。鼓励在更新改造基础上实施智能化提升建设,提高燃气领域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运营水平。加快燃气用户金属软管更换和报警装置安装工作,到2024年底,燃气用户金属软管使用率达90%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报警装置使用率达100%。加快推动燃气老旧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到2024年底,更新改造燃气管道1000公里以上,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并持续推进更新改造。到2027年底,完成老旧燃气厂站更新改造70个以上、老旧小区燃气管网更新改造420个以上。

  (四)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按照《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城市供水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GA 1809)、《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等标准与规范,更新改造存在影响水质达标、老旧破损、国家明令淘汰、能耗高、运行效率低等问题的自来水厂内及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设备。自来水厂内设备包括水泵、电气设备、加药设备、检测及自控设备、闸阀及各类专用机械设备等。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备包括成套设备、水箱、水泵及附属设施设备、自控设备、安全防范设备等。坚持政府引导,强化专业化运行维护,到2027年底,完成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备改造项目1000个以上。

  (五)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按照《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和《室外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014)等标准与规范,结合城市有机更新、污水处理专项体检和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行动,在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需求的前提下,逐步开展设备更新。更新改造存在不满足行业标准规范、国家明令淘汰、节能降碳不达标等问题的设施设备,包括水泵、鼓风机、污水和污泥处理设备、加药设备、监测及自控设备、除臭设备、闸阀及各类专用机械设备等。鼓励各地推动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改革,打造一批绿色低碳标杆厂。到2027年底,新改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40座以上。

  (六)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城市生命线工程,因地制宜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加快监测物联网建设,推广安装数字智能水表和数字智能燃气表阀,鼓励采用LED储能路灯,对市政道路照明设施更新改造,实现城市安全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生命线工程深度融合。

  (七)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按照《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55012)《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及《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等标准与规范,更新改造高耗能、技术落后、故障频繁、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包括环卫车辆、中转压缩设备、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分选、破碎、再生产品生产)设备、可回收物分拣(分选、压缩、打包)设备等。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车辆装备以及智能化、无人化环卫作业机具设备。到2027年底,完成全省既有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新(改、扩)建生活垃圾处理厂10座以上,完成城市垃圾转运站规范化改造400座以上;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和设备升级;推进环卫车辆新能源化更新,完成环卫车辆新能源化更新840辆以上。

  (八)建筑施工设备更新。按照《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等标准与规范,严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鼓励施工企业更新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积极引导施工企业租赁技术先进和安全性能好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鼓励施工企业更新购置新技术工程机械设备和智能升降机、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

  (九)建筑节能改造。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标准规定,建立健全我省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规范体系。以建筑电气设施设备为重点,推动超出设备使用寿命、故障率高且无维修价值、能效水平低的空调、照明、智能化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鼓励采用能效水平达到2级及以上的用能设备,优先选择以电为能源的设施设备。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农房改造,因地制宜有序推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外窗、幕墙、外墙、屋顶保温等的更新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优先选用符合相关性能要求的绿色建材,鼓励既有建筑加设太阳能光伏系统。到2027年底,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以上。

  (十)家装“厨卫换新”。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让利等方式,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重点开展“厨卫换新”惠民工程,积极引导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房间厨房、卫生间进行装修改造,鼓励推广装配化装修,支持装修企业针对“厨卫换新”提供菜单式套餐,明确装修内容、质量标准、工期进度,推出惠民产品和服务套餐,切实提升居住品质,让居民更有获得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以大规模设备更新为契机,加快行业领域补齐短板、升级换代、提质增效,提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整体水平。各市人民政府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项目推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梳理确定更新改造需求清单,制定工作计划并有序推进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加快更新淘汰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老旧高耗能等不达标设备。各地要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清单管理,组织开展年度进展跟踪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更新改造项目需要作为基本建设项目按程序立项的,要抓紧开展前期工作。

  (三)加强要素保障。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项目;统筹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省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奖补资金支持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更新;各地要加强政策优化整合,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和资金保障。各地要建立健全供水、供气、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理等价格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推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建设,稳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加强相关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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