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2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制定出台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建市规〔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当前,拖欠工程款问题已成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性因素,直接制约了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行的竣工结算方式,发承包双方经常出现分歧和争议,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加之过程变更签证办理不及时等情况,给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带来了很多困扰。开展施工过程分阶段结算,实施结算前置、过程管控,有利于实现工程造价的动态控制,减少发承包双方重复计量与结算争议,从源头上防控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及欠款欠薪问题。省政府高度重视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30条”中明确要求优化工程价款结算,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5%。2021年3月,省住建厅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部署施工过程结算工作。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减少拖欠工程款矛盾纠纷,优化营商环境,我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出台了《办法》。
二、出台过程
为增强《办法》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政策层面防止拖欠工程款问题,我厅多次深入市、县住建部门、施工企业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研究借鉴江苏、浙江、福建、湖南、江西等省的做法。《办法》征求了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先后2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认真修改完善。部分国有、民营建筑业企业全程参与了《办法》的起草和修改完善工作。《办法》通过了厅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并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7章,主要包括总则、过程结算实施规定、节点划分要求、招投标与合同约定、价款结算与支付、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共提出了23条规定。
(一)关于总则。《办法》明确,合同工期365天以上且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在部门职责上,住建部门负责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依职责履行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相应监管职责。
(二)关于过程结算实施规定。《办法》提出,竣工结算前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比例,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不得低于85%,社会投资项目应符合省相关规定,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和保障农民工工资。
(三)关于节点划分的要求。《办法》确定了五种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包括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标段施工工程的标段;专业工程;施工周期或关键时间节点;工程主要特征或主要结构。
(四)关于招投标与合同约定。《办法》要求,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同时要求,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约定工程预付款、结算节点、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五)关于价款结算与支付。《办法》提出,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编制;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同时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争议解决方式。
(六)关于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发承包双方依托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并如实提供施工过程价款结算约定信息;《办法》列举了7种违法违规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
(七)关于附则。《办法》明确,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亮点特色
(一)坚持问题导向。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问题直接影响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性因素。出台《办法》是源头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重要举措。针对当前工程款结算中的各类问题及表现形式,《办法》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办法和途径。
(二)提高结算审核效率。《办法》对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审核时限、承包人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编制的时限、发包人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的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界定发承包双方责任、缩短过程结算周期、提高结算支付效率。
(三)发挥异常名录作用。《办法》列举了七种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依规承担责任外,将责任主体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管理,在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推动形成“不敢欠、不能欠、不想欠”的氛围,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市场环境。
解读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咨询处室(局):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 系 人:辛 祥
联系方式:0551-6287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