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行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文件要求,结合全省住建领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通过系列措施,突出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和使用全周期对房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责任。该办法出台有助于推动全省工程质量品质提升,提高施工过程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工程和美好生活的需求。以下是本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全文共32条,分为总则、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监督管理和附则4章。
一、总则
对该管理暂行办法的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进行了说明,提出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建设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并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一)提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企业管理人、项目负责人、管理团队及代建单位在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及建(构)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财产损失赔偿等责任。
(二)从建设资金、可行性研究、机制创新等方面,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期要充分考虑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资金、风险和保险等,并落实到位方可开始施工。
(三)规定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全面围绕“保质量”“保安全”两个重点,在开工手续办理、提供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与发包、工期和造价保证、工程款支付保证、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质量安全检查机制、质量安全控制和管理、危大工程管理、应急和事故处理、信息公开等环节上,全方位地参与到建设过程中,并发挥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的重要作用。
(四)明确在住宅的交付使用环节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分户验收、工程保修、档案管理等责任要求,依法严格落实保修责任。
三、监督管理
(一)明确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在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上的监管措施。
(二)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均采取信用监管的措施进行跟进约束,依法限制严重失信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
(三)明确应采取差异化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投资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
(四)坚持“科学合理”“依法从严”的执法追责原则,对不履责的单位和个人分级分类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进行明确,要求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主体”的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将其报送到“信用海南”诚信管理系统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