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资质申报、业绩认定等要求,为指导各地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方便企业理解《通知》有关要求,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号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全面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审批调整事项。由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号文件中已明确了从2023年9月15日起审查标准调整的事项,因时间紧急,相关事项在江西住建云平台(以下简称“住建云”)中还未进行部署,故对部分事项进行了暂停受理,待后续住建云部署完成后,再通知企业按要求申报。而使用企业业绩升级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鉴于住建云中已经开设了对注册建造师等指标要求的模块,就未暂停受理该申报事项;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号文件等三个文件要求,从9月15日起受理的使用企业业绩升级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事项,注册建造师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相应资质标准最低等级资质要求的注册建造师进行考核。
(二)明确了业绩认定方式。企业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是资质审查的重要内容。有的企业在资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工程业绩材料,有的人员利用技术负责人告知承诺制虚假承诺个人业绩,非法取得企业资质,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秩序。《通知》明确要求,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其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B级以上工程项目且至少体现竣工验收信息,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指标;将业绩在平台上公示,自觉接受行业和社会的监督;对2024年1月1日前暂时无法录入平台的业绩,可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后,再申报资质,业绩项目核查确认模板见附件。建设工程企业申报业绩未满足《通知》要求的,不予认定,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也不予转报。
(三)明确了技术负责人管理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而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重要内容,因此《通知》专门明确了对技术负责人的管理要求,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原技术负责人离职的同时,应聘用一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对原技术负责人离职而又未录入新技术负责人信息的,在系统中标注后,便于提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进行动态核查。
(四)明确了加强企业信用管理。《通知》要求,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主管部门核查有关信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经住建云平台人脸识别认证并绑定实名手机号码后提交,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五)明确了人员劳动关系要求。为了减少企业与人员劳动关系争议的情况,专门明确企业用于资质(许可)申报的相关人员须是本企业人员,且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由员工本人通过住建云平台扫脸确认建立聘用关系。同时,为了保障企业和员工双方的权益,针对频繁变更聘用企业的人员,我厅会重点核查企业与人员的真实劳动关系,重点核查人员是否在企业真实从业,相应企业在获取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六)明确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了遏制腐败,防范廉政风险,《通知》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负责审批工作的干部和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还要求了加大非法办理资质中介机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