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建筑业是我省支柱产业,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关心下,近年来取得长足的发展,2022年总产值突破2万亿,位居全国第四。但是,随着行业发展形势和方式的转变,我省建筑行业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相对滞后,监管能力水平与“宽进、严管、重罚”的要求差距较大,管理割裂碎片化,全过程监管能力不足,导致“三包一挂”等市场乱象突出,影响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在广泛征求各地住建部门、行业协会和部分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等规范文件,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按照省级统筹,市(州)主体,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整体性。省级统筹,建立完善制度体系和信息系统,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州)主体,市(州)住建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建设管理工作,做好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认定、采集、评价、公开和应用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住建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应用。二是全面性。覆盖了全省工程项目中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施工图审查、检测(工程检测试验)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员、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三是统一性。统一了信用评分标准和信用信息采集程序。四是系统性。依托“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通过省厅“湖北信用住建”汇集发布。市(州)住建部门建立与省平台数据自动传送机制,实时传送发布。
文件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主管部门责任。市(州)住建部门为信用评价及应用的实施主体。
第二部分为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明确了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构成、信用信息的记录程序和内容。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审核工程项目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三部分为信用信息评分和应用。一是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强化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和监督管理。二是明确信用综合评分方法。三是各市(州)住建部门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可在信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分档设置信用等级。四是企业综合评分较低的,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四部分为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和各级住建部门责任。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维护”的方式实施维护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健全信息采集机制并公开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加快推进与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部分为信用修复。明确了信用修复条件、不予修复条件和修复程序。
第六部分为附则。